渣男不甘心被分手 散佈偷拍性愛影片

化地方法院日前將張男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應執行1年2月徒刑。(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有夠渣!有妨害秘密罪前科的高雄市張姓男子,在網路結識、交往1名彰化的女網友後,乘隙偷拍兩人性交影片,之後張男因不甘被分手及要求複合未果,竟在社羣平臺散佈其偷拍的性交影片。全案彰化地院日前審結,張男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應執行1年2月徒刑。

判決指出,2021年8月間,被告張男與原告透過通訊軟體認識並開始交往。同年11月6日清晨,張男在彰化縣花壇鄉的1家汽車旅館內,未經原告同意,趁原告背對他,無法防範之際,竟以其所有之智慧型手機,偷拍其與原告的性交影片。

被告張男與原告兩人感情生變,短短交往數月後,即於2021年12月分手,張男因要求複合未果,在心有未甘下,竟於2022年2月21日某時許,在社羣平臺散佈其偷拍的性愛影片。

張男之後意欲與原告取得聯繫遭拒,於2022年3月14日上午,在其高雄住處,以LINE通訊軟體陸續傳送「妳確定要我拿出把柄妳纔要好好跟我說話嗎?」「我說有把柄就是有!要看嗎?」等文字訊息給原告,使原告閱讀後心生恐懼。

張男還在社羣平臺散佈原告穿着比基尼及細肩帶上衣的照片,標註「#lazy小姐姐」、「#健身女孩」。原告於2022年3月28日接獲不詳網友透過社羣軟體,傳送上述貼文之連結提醒後,始知悉上情,氣得報案。

法官審理認爲,被告張男無視他人隱私,竊錄其與告訴人性行爲活動,且僅因其與告訴人有感情上糾紛,即惡意在社羣平臺散佈上述影片,目的及手段實屬可責,且告訴人事後未接獲張男任何道歉或認錯,每天都活在陰影下,所造成之損害非輕。

法官審酌,被告張男於犯罪後自始否認犯行,無意賠償或與告訴人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及被告構成累犯以外之前科素行,以及告訴人與檢察官從重量刑之意見,定其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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