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騙妻離婚娶小三 律師說缺少這要件「婚根本沒離成」
「律師,妳能不能告訴我,跟着阿強(化名)十幾年,我的青春都消耗在這裡,他現在搞小三,坐享齊人之福,我該怎麼辦?」
擁有一對大眼睛、看起來一點都不像40歲出頭的美華(化名),對家事律師哭訴,自己的老公阿強,在竹科當製程工程師,她則帶着孩子在臺北上班,兩人長期分隔兩地,阿強耐不住寂寞,勾搭上同公司的作業員莉莉(化名),眼見舊愛新歡各有韻味,阿強便用投注運動彩券的債務當藉口,要求美華跟他假離婚。
「老婆,我真的很擔心外面的債主會找上妳跟孩子,好怕妳被牽連,妳相信我,等債務還完,我一定重新辦桌、把妳娶進門!」個性溫柔、以夫爲天的美華,自然是以老公的說法爲主,沒考慮多久,就豪爽簽了字,由阿強隨便拿兩顆公婆使用的章充當證人,兩人就辦妥離婚登記。
沒想到,才說着要與美華共同存頭期款,好搬到臺北一起過日子的阿強,竟然搖身一變,以黃金單身漢的形象,公開追求女同事莉莉,而,在臺北工作的美華,則是日夜期盼與老公團聚的時刻,縱使老公放假回來停留的時間越來越短,連假也只肯分一天給美華與小孩,她還是心甘情願,爲了兩人的未來打拼。
這樣的日子過了兩年,某天,美華在阿強的外套口袋中,發現一張手機帳單,上面記載阿強的電話號碼,但地址不是她家,也不是老公的租屋處,她開始懷疑起這地址是誰的?經過私下與老公主管、同事聯絡,才驚覺阿強早已移情別戀,甚至變成莉莉的合法老公啦!
針對美華的遭遇,律師林侑靜表示,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的要件,除了離婚協議的書面記載以外,必須有兩名證人在場見證,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意思,才能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不能私自蓋證人印章,也不能由任一方單獨去找證人用印。
所以,阿強的行爲,已觸犯「僞造文書罪」與「重婚罪」,也因爲私自用印,與證人未到場,所以他與美華的離婚也不具法律效力,美華可以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
只是,如果是您,會選擇勇敢告下去,還是認賠殺出,跟渣強說掰掰呢?
★ 我是不婚媽媽「焦糖綠玫瑰」,唱片線記者出身,現職網路專欄作家。從小在傳統菁英教育之下成長,心思細膩敏感的我,如何邊工作、邊教養那精力旺盛的牡羊女兒DAHLIA呢?期待與您分享我的堅持:「焦糖綠玫瑰caramelgreen」粉絲團、「焦糖綠。玫瑰caramelgreen」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