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臺嫌波蘭落網創引渡回臺首例 但法院卻不押人

法務部(本報資料照)

電信詐團劉姓臺籍嫌犯,2017年在波蘭落網,大陸請求向波蘭引渡劉嫌,但遭歐洲人權法院以大陸受審不人道爲由,判決不予引渡,我國自去年起向波蘭請求引渡,歷經波蘭司法單位9個月審查後,終於在今年1月15日同意將劉嫌引渡返臺,移送臺中地檢署歸案,雖檢察官聲押失敗,但已對劉嫌實施電子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本案已創下我國自外國引渡外逃犯嫌返臺的首例。

法務部表示,劉嫌於2017年間,因涉電信詐騙案遭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後,于波蘭遭逮捕並予拘留,大陸隨即向波蘭請求引渡。波蘭各級法院審覈後雖准予引渡至大陸地區,但劉嫌向歐洲人權法院(ECHR)申訴,歐洲人權法院2022年認定將劉嫌引渡至大陸地區受審將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之虞,判決不予引渡確定。

法務部得知判決後,積極與外交部、駐波蘭代表處及偵辦劉嫌所涉案件的臺中地檢署保持聯繫,臺中地檢署去年2月透過法務部國兩司向波蘭請求引渡劉嫌,法務部國兩司依據《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向波方提出引渡劉嫌回臺接受司法偵審的請求。

去年11月,波蘭法院裁定同意引渡,波蘭司法部長簽署引渡令批准引渡劉嫌回臺受審。我國接獲波方同意引渡之通知後,與外交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地檢署、駐波蘭代表處及刑事警察局多次開會研商執行。

刑事局派員自臺遠赴波蘭執行接返戒護勤務下,今年1月15日將劉嫌解送抵臺,解送臺中地檢署歸案,檢察官雖聲押未獲裁準,但檢察官爲防止劉嫌逃亡,諭知對其施以科技監控設備作爲。

法務部說,我國與波蘭2019年間完成簽署「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2021年2月23日生效,內容除引渡外,尚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範疇,該協定生效以來,臺波間已相互完成諸多司法互助案件。本次波蘭同意本件引渡請求案,並協助完成執行,是我國自外國引渡國人返臺之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