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遺產訴訟 2審判遺囑有效

長榮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將遺產全留給張國煒(右),張國政(左)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二審仍判遺囑有效。本報資料照片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七年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引起大房不滿,大房三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昨被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仍認定遺囑有效,可上訴;若全案確定,張國煒將可獲逾百億元遺產。

針對創辦人遺產訴訟一事,長榮昨天表示,有關遺囑訴訟,系屬繼承人各自認定有效與否之爭執,與公司營運無關。但法界人士推估,張國政應會繼續上訴。

張國政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並非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爲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且密封遺囑製作地點是父親住家,但公證書地點卻寫事務所,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筆遺囑、十七日密封遺囑無效。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父親製作遺囑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經調查局鑑定也認定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籤,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高院認爲,張榮發在遺囑作成前兩、三年雖常因病住院,且作成遺囑後有瞻妄症等現象,但無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張榮發做遺囑時沒有識別能力。

況且,張榮發同年九、十月間贈與配偶一億元存款,十、十一月間移轉價值逾億的三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仍有處分鉅額財產能力,應具遺囑能力。

高院認爲,經調查局鑑定筆跡,認定是張榮發親自簽署;張榮發委請劉孟芬代寫遺囑,並指定長榮國際前董事長柯麗卿等三人在見證人欄簽名,公證當天,三人也擔任遺囑見證人,遺囑讓公證人確認無誤後密封,足認遺囑是張榮發所爲,符合民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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