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遭判賠福茂409萬 15字吐心聲!
歌手張韶涵和前經紀公司青田及福茂唱片,爆出合約糾紛已9年,高等法院30日更一審改判她須賠償409萬元、賠償青田4萬元,可上訴,而張韶涵本人稍早就發聲,用15字道心聲。
張韶涵稍早在微博發文:「權利不是別人施捨的,是靠自己爭取」表態,並以英文寫下:「I will fight for my rights!(我會爲自己的權利而戰)」雖沒明確指出在說合約糾紛一事,但可看出她想捍衛權利的決心。
張韶涵發文。(圖/翻攝自微博)
原本青田與福茂公司表示,張韶涵未依約完成10張唱片,只錄制發行6張唱片,也沒接受公司安排演出造成損失;青田向張女求償800萬元,並要求返還預付的演唱酬勞4萬元,福茂則求償2665萬元。
張韶涵則表示,與青田公司原約定5年內錄10張專緝,但青田卻平均1年7月才發行1張唱片,違反巿場慣例,且未經她同意,擅自把唱片、演唱工作轉委福茂執行,導致帳目不清,她更指控青田放任福茂,以不實言論醜化她,致雙方無法合作,所以才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合約。
臺北地院認定,青田與張韶涵依合約,互負提供勞務的義務,各獲得一定對價,張終止合約後,青田及福茂就不得以未履約爲由求償,張女僅須返還第7張專輯的預付演唱酬勞4萬元。
高院就雙方合約爭議部分維持北院認定,認爲張女已與青田、福茂解約不須賠償損失,但福茂在解約前爲她第7張專輯付出63萬元服裝造型費用,因該專輯已無法發行,這些服裝對福茂已無實益,判決張女須賠償福茂63萬元的損失。但最高法院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