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更換股代 獨董潘榮春提出反對意見

▲彰銀經營權風波延燒中,目前應更換股務代表,引發臺新金部分董事不滿。(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許雅綿臺北報導

財政部股代表在彰銀董事會通過,更換股務代表,由元大證券改爲兆豐證券,臺新金日前發出5聲明表達不滿,24日董事會中代表中,臺新金派的獨立董事潘榮春更提出反對意見,認爲彰銀6月將舉行董事改選,在4月終止股代合約,僅2個月股務作業銜接太過匆促,認爲應評估終止合約的妥適性。

潘榮春表示, 彰銀與元大證券的股務代理合約規定,元大證券並無權利片面任意終止股務代理合約,若採協議終止,彰銀應評估終止合約的妥適性。

況且,彰銀將在6月召開股東常會進行董事改選,如4月終止股代合約,前後僅有2個月之隔,股務作業銜接匆促,且元大證券擔任本行2年多的股務代理機構,掌有彰銀股東名冊並熟稔股務作業,若辭任後隨即配合他人受託辦理股東常會出席委託書徵求事宜,有違股務代理機構中立原則

潘榮春認爲,彰銀不應配合元大證券來函業務發展策略考量爲由,而同意其終止合約的要求,如元大證券片面違約,反而應對此保留日後可能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對此,彰銀迴應,更換代辦股務機構是因「元大證券表明擬終止股務代理契約」,爲了讓彰銀全體股東的股務作業可順利運作經理部門依辦理股務作業經驗市場信賴度及股務代理費用因素進行評估,擬由兆豐證券代辦股務機構。

再者,尚未公告2017年度股東常會的召開時間,更無進行辦理股東常會召開等情事,彰銀指出,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與董事選舉無涉,單純爲私法契約終止及簽署事宜。

彰銀強調,無論財政部或財政部指派代表人,依公司法規定,不會因代辦股務機構變更爲兆豐證券,而特別取得權利或免負義務,因此,財政部的代表人於本案議決時,不需要回避。

據悉,董事會決議案在彰銀現有8席董事中,除了董事會中代表臺新金派的陳淮舟與獨立董事潘榮春提出反對意見以外,其餘6席董事皆同意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