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亮預備行賄罪判決確定 內政部:將依法解職遺缺不遞補
內政部表示,張振亮另因預備行賄罪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得由次一順位落選人遞補的事由,因此,其所遺缺額將不辦理遞補。(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犯預備行賄罪於昨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內政部表示,將於取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後,儘速依法辦理解職,其解職自判決之日生效。另因預備行賄罪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得由次一順位落選人遞補的事由,因此,其所遺缺額將不辦理遞補。
內政部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員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判決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應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內政部說明,張振亮因共同預備犯行求賄賂罪,前於年5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已依法將其停職。今報載最高法院已駁回上訴,判決有罪確定,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解除其議員職權,解除職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