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黃牛”代買票財兩空
【96466晚報法譚】
本報訊 明星演唱會門票一秒搶空,失落的粉絲們爲了能買到一張寶貴的演唱會門票,往往求助“黃牛”代購門票,但有的“黃牛”卻在收錢後銷聲匿跡。近日,姑蘇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韓小姐是一名美國歌星的鐵桿粉絲,因這名歌星2024年3月9日新加坡演唱會門票比較難買,她便在某平臺找到“黃牛”謝某。經雙方微信溝通,韓小姐拍下了交易金額爲4250元的平臺鏈接,並在謝某未出票時在平臺上確認收貨,交易成功。後雙方在線簽訂《演唱會門票交易協議》,約定韓小姐向謝某購買這名歌星2024年3月9日新加坡演唱會VIP1套票1張,單價:8500元/張,並約定之前已付的4250元爲定金,買受人收到門票進場後24小時內支付尾款4250元。
雙方簽訂協議後,演唱會前一週,韓小姐多次催促謝某出票,但其一直推脫要等到演唱會當天才能提供門票。至演唱會當天,韓小姐在演唱會現場等待交付電子門票,謝某卻要求韓小姐先把尾款付掉。然而,其提供的付款賬戶因存在風險隱患被封,無法付款,韓小姐慌忙聯繫謝某,卻發現他失聯了。無奈之下,韓小姐臨時找人以高出一倍的價格另行購買了這名歌星當天的演唱會門票。事後,韓小姐起訴到姑蘇法院,要求謝某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賠償車旅費、門票差價等其他損失。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謝某出售這名歌星演唱會門票給韓小姐,韓小姐按照合同約定向謝某付款,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直至演唱會開場,謝某仍未向韓小姐提供演唱會門票,應當返還韓小姐已支付的定金。因謝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演唱會門票,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韓小姐主張其損失爲向案外人購買門票與向謝某購買門票的價格差價,但其向案外人購買門票溢價過高,且其從非官方途徑購買演唱會門票勢必存在出售方不能按期交票的風險,韓小姐應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綜合雙方的過錯以及合同約定,考慮到韓小姐可能遭受到的損失,法院對韓小姐主張的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謝某應當返還韓小姐定金4250元並賠償韓小姐4250元。
姑蘇法院辦案法官表示,演唱會門票往往一票難求,許多粉絲開始轉向二手交易平臺或私下交易,以期能溢價買到滿意的場次和座位。事實上,二手交易平臺上,出售人發佈的門票信息,票價溢價高、交易信息不透明、虛構門票等情形十分普遍。因此,提醒粉絲朋友,購買演唱會門票務必通過正規渠道,不要輕易相信黃牛票和社交賬戶個人門票銷售,在各類社交平臺私下交易尤需謹慎,應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記者 王小兵 實習生 鞠楠 通訊員 寧曉鵬 羅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