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座東北小城,超900個機構被撤銷

“省去收文件報送材料,減少會議時間、次數……”談到鄉鎮撤銷議事協調機構時,吉林省通榆縣雙崗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如是說。

近期,多地大批撤銷議事協調機構,通榆縣這座位於東北的小城也因此進入公衆視野。在本輪地方機構改革中,通榆縣撤銷議事協調機構超900個。其中,150個縣級議事協調機構,撤銷125個,保留25個;縣轄3個街道、16個鄉鎮所設立的810個議事協調機構,全部撤銷。

在這些鄉鎮、街道中,雙崗鎮撤銷的議事協調機構數量較多,達到109個,諸如推進“地趴糧”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等議事協調機構,皆不再保留。

雙崗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說,該鎮議事協調機構設立的時間,主要集中在2018年至2023年。他提到,議事協調機構撤銷後,相關工作任務“清單化”,並不影響各項工作的推進,相比之前“更能節省時間和精力”。

據瞭解,包括吉林省通榆縣在內,在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中,湖南、山東、四川、江西、廣西、浙江、江蘇等多地也都精簡、撤銷大批基層議事協調機構。

除基層議事協調機構撤銷的數量引人關注外,外界對議事協調機構如何精簡、撤銷,精簡、撤銷後相關工作如何協調、推進也頗爲關注。近日,中國新聞週刊記者赴通榆縣,瞭解議事協調機構撤銷背後的故事。

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

“鄉鎮不設議事協調機構,這是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求的。”通榆縣委編辦主任常明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通榆縣縣級議事協調機構保留25個,這是通盤考慮後確定的,且對議事協調機構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後續將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撤一設一,總量不變。

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當地機構改革既有原則性,也有靈活性。原則性體現在總量控制上;靈活性體現在保留哪些議事協調機構,當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常明舉例說,通榆縣近年大力發展新能源產業,且卓有成效。爲了進一步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當地保留了通榆縣加快新能源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如果將來工作重點發生變化,可再設立其他議事協調機構,撤銷新能源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如此減一增一可保持總量不變。”

常明向記者展示的相關文件顯示,通榆縣保留的縣級議事協調機構,多與中央、省、市保留的議事協調機構相對應,其中結合當地產業發展保留的,僅有涉及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領導小組。

何種議事協調機構可保留,常明提到三種情況:一是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需要建立的;二是對應中央和省委重要工作的,比如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三是根據當地實際工作需要保留的。

常明補充說,全縣150個縣級議事協調機構實際上很多已不再承擔相應職責,只是工作完成之後協調機構並未及時撤銷。縣委編辦梳理後發現,部分議事協調機構設立的時間跨度比較長,最早的可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早些年對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撤銷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次機構改革完整梳理並規範起來了”。

通榆縣委、縣政府 攝/佟西中

通榆縣地處吉林省西部,科爾沁草原東陲,隸屬於吉林省白城市,全縣下轄19個鄉鎮、街道,截至2023年年底,現有常住人口26.5萬。雙崗鎮地處通榆縣北部,現有常住人口6000多人。

在此輪機構改革中,雙崗鎮撤銷109個議事協調機構,是全縣撤銷議事協調機構數量較多的鄉鎮。該鎮政府主要負責人介紹說,雙崗鎮於2023年12月接到通知,隨後梳理並撤銷本鄉鎮的議事協調機構,“之後也不再設立鄉鎮議事協調機構了”。

撤銷、精簡的邏輯

資料顯示,議事協調機構指爲加強某些跨領域、跨部門重要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而設立的工作協調機構。這些機構命名多樣,如領導小組、協調小組、委員會、指揮部、辦公室等,通常分爲常設型、階段型、臨時型等,一般不單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覈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清華大學國情研究院副院長鄢一龍認爲,議事協調機構成立有其必要性。他說,有些工作並非單個部門能夠完成,需要多個部門協調配合,這是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的初衷。

鄢一龍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基層政權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調配必須面向羣衆、符合基層事務特點,不能簡單照搬上級機關設置模式。

然而,在實踐中,許多地方的基層仍然按照和上級對口的方式設置議事協調機構,加之不少臨時設置的機構在相關工作完成之後沒有及時撤銷,一些地方甚至爲了應付上級考覈而“空設”,導致議事協調機構數量不斷膨脹,給基層帶來了很多負擔。這被認爲是基層議事協調機構撤銷、精簡的原因之一。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白智立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一些議事協調機構可能本來就沒有必要設立,但基層政府根據上級要求或爲了體現對上級下達的專項任務的重視而設立,或者該專項工作已經結束,但沒有撤銷,因此需要進行清理。

常明提到,當治理重點變化時,基層會設置臨時的議事協調機構。當新的工作需要協調時,會成立新的議事協調機構,而此前的議事協調機構並未撤銷,這是議事協調機構不斷增多的原因之一。

雙崗鎮黨委、鎮政府 攝/佟西中

雙崗鎮政府主要負責人介紹說,鄉鎮一級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有三類:一類是應上級或上級部門要求成立的,“明確誰牽頭、誰負責”;一類是鄉鎮比照上級下發的任務實施方案成立的,“比如,縣裡就某項任務向鄉鎮發佈一個實施方案,方案後會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相應鄉鎮會比照縣裡成立領導小組”;還有一類是鄉鎮就臨時性的工作自主成立的議事協調機構。

雙崗鎮政府主要負責人還提到,前些年,上級考覈下級某項工作時,會要求下級建立領導小組。通榆縣委編辦副主任曹光宇證實,早年考覈曾有過此要求。

某直轄市鄉鎮街道一位辦公室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部分議事協調機構未必真實存在。“有時上級爲推動某項工作,要求基層成立相應的議事協調機構,並且在年底考覈時賦予相應的分數。爲得到此分數,鄉鎮會出具文件,證明成立了議事協調機構,但實際上並未運作過。”他說。

此外,一位曾在基層鄉鎮工作數年,後來在某直轄市政府直屬部門工作的幹部範正(化名)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鄉鎮成立議事協調機構,一是有議事協調的現實需求,二是希望向上級顯示重視此工作,進而得到上級領導注意,得到各種資源支持。

他還提到,成立議事協調機構,開會、發文、考覈,可以此形成考評依據,也就形成了“紙面政績”。

工作任務“清單化”

基層議事協調機構精簡、撤銷後,但議事協調的需求仍然存在。精簡、撤銷後,縣鄉又如何做好協調工作?

常明介紹說,撤銷縣級議事協調機構後,主責部門會擔負起協調工作,主責部門若遇協調困難,則分管主責部門的縣領導會協調,“若仍然協調困難,還有縣主要領導及紀檢部門監督履職”。

他提到,議事協調機構一般會設置相關的辦公室,具體承擔協調任務。一般來說,辦公室會設在主要牽頭的主責部門,由縣委、縣政府的一位主要領導來擔任協調機構的組長或副組長。

常明舉例說,本輪機構改革,市縣兩級不保留某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職能被放到財政局。如果財政局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那麼他們會找分管財政局的縣領導協調。

就具體工作而言,當地已在執行清單制度,即上級會議部署完工作後,會發一個任務清單。常明說,各部門依據自己職責,完成任務清單內的工作,各部門工作完成後,彙總向分管領導彙報。

雙崗鎮一位具體負責撤銷議事協調機構工作的人員向記者表示,任務“清單化”後,各部門按本部門職責承擔相應的任務,協調工作由鄉鎮分管領導承擔。

據其講述,“清單化”是指,每次上級派下任務方案,與此任務有關的鄉鎮分管領導會做出一個工作“清單”,“誰牽頭、誰配合,時間節點、任務措施、彙報對象一目瞭然,各部門可各司其職”。

中國新聞週刊記者在雙崗鎮政府看到一份與農村工作相關的任務清單。該任務清單僅有2張A4紙規格的表格,表格內容包含工作方面、工作任務、工作措施、牽頭領導、配合領導、具體責任人、完成時限等。工作任務明晰,工作措施具體。

雙崗鎮多位幹部告訴記者,在議事協調機構撤銷前,任務清單制度已經執行數年,不過,撤銷議事協調機構後,任務清單中的內容更爲具體。

另外,雙崗鎮在議事協調機構改革前的工作方案,與撤銷議事協調機構後的任務清單對比非常明顯。當地幹部提到,2023年雙崗鎮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共12頁文件,而2024年雙崗鎮防汛抗旱任務清單一共3張A4紙規格的表格。

雙崗鎮在議事協調機構改革前的工作方案,與撤銷議事協調機構後的任務清單對比非常明顯 資料圖

通榆縣某鄉鎮一位領導幹部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就鄉鎮議事協調而言,許多工作已形成機制,即使撤銷議事協調機構,工作還是按照相關機制進行,但節省了材料報送及開會的時間和精力。

該鄉鎮領導幹部以“地趴糧”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舉例說,此前,每年秋收後至農民賣糧前,該領導小組開始運作,目的是減少糧食浪費。他說,農民在收穫糧食後,因糧食產量大,較少有屯糧的習慣,糧食通常隨意放在地上,如遇惡劣天氣,容易出現變質的情況,造成糧食浪費。當地鄉鎮成立這一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分管領導、包村幹部、各村支書等二三十人,進到農戶家提醒糧食存放。

他提到,當時,每隔十天半個月開一次會,溝通相關情況。議事協調機構撤銷後,“活還是按照慣例幹”,任務“清單化”後,由鄉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直接協調安排。

“化形爲實”爲基層減負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馬亮認爲,精簡、撤銷議事協調機構的目的,是整治形式主義,切實爲基層減輕負擔。

中國人民大學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劉昕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精簡、撤銷基層議事協調機構,最大的作用是減少文件發佈及會議數量,減少形式主義,減輕基層負擔。

本輪機構改革後,對比效果是明顯的。雙崗鎮一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會議少開約18次,製作文件減少約50份。

多位鄉鎮幹部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撤銷鄉鎮議事協調機構並不影響相關工作推進。“幹活的都是我們這些人,沒有那些會議、材料,更能省時間和精力。”雙崗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說。

與通榆縣類似,江蘇省淮安市金湖縣塔集鎮的議事協調機構也已撤銷完畢。該鎮黨委組織委員夏育融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爲基層減負的效果”,“不開會,不發文,很多形式主義上的東西沒有了”。

他提到,以前議事協調機構會抽調部分人去做某項工作,如今撤銷後,基層人員精力可以放到主責主業,“變化非常大”。

數據最爲直觀。夏育融說,塔集鎮相關議事協調機構2021年至2023年共開了70次左右的會議,制發文件111份。如今隨着議事協調機構撤銷,這些會議和文件制發“都可以省去了”。

白智立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議事協調機構過多,可能助長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基層部門的主要精力忙於應付議事協調機構等上級的指令,無暇顧及本部門固有業務,增加了基層部門負擔,議事協調機構過多,並不能真正提高行政效率。中央出臺相關政策,也是在爲基層減輕不必要的負擔。

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在本輪機構改革中,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在《求是》雜誌上刊發的文章提到,進一步優化鄉鎮(街道)機構設置,綜合配置工作力量。爲基層擴權賦能,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也能有效承接的權責事項依法賦予鄉鎮(街道),推動資源、服務、管理向基層下沉。

該雜誌文章還提到,要建立健全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和職責准入制度,理順縣鄉職責關係,加強鄉鎮(街道)對縣直部門派駐機構及人員的管理職責,賦予鄉鎮(街道)工作考覈權、任免建議權,保證基層能調得動、用得順。

作者:佟西中

編輯:孫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