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 邀專家分享荷蘭投資環境優勢

Grant Thornton荷蘭會計師Jacob Mook(左起)、Grant Thornton資深主管Christina Cheng、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羅裕傑日前針對荷蘭投資環境解析其優勢。圖/蔡淑芬

我國自2023年開始導入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加上近年來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也提出Pillar 1 及Pillar 2反避稅方案,讓原以BVI、香港等地做爲控股公司的臺商開始思考未來跨國投資佈局新策略。Grant Thornton資深主管Christina Cheng日前來臺分享荷蘭稅務管控架構時,建議臺灣企業可以考慮荷蘭作爲跨國控股公司的設立地。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投資荷蘭的企業風險管理&稅務管控架構」研討會,邀請到Grant Thornton荷蘭會計師Jacob Mook及Christina Cheng來臺分享荷蘭投資環境優勢。

Jacob Mook在研討會上提到,從加值型營業稅(VAT)來說,外國企業若透過類似Amazon平臺將產品賣到荷蘭,需事先預繳21%的VAT,若在荷蘭成立公司,即能自行申報VAT,減少金流壓力。

Christina Cheng進一步說明,荷蘭與全世界160個國家簽定租稅協定,也是臺灣第一個簽訂租稅協定的歐洲國家,若臺灣企業在荷蘭成立控股公司,可以避免雙重課稅風險,也可以有機會使用租稅協定讓稅務合理的最佳化,同時荷蘭在憲法上明文反歧視,不管企業規模大小都能跟荷蘭稅局事先簽訂預先協議,讓企業減少租稅風險。

Christina Cheng舉例,她曾幫一家營業額才10萬歐元的企業跟荷蘭稅局談到5年的預先訂價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羅裕傑補充,外銷到歐洲的臺企,到荷蘭成立公司不僅可以申退營業稅,又因與世界160個國家有租稅協定,以稅負來看,有可能省下的稅金大到上億元,加上香港、BVI等國家易被認爲無實質營運之受控外國企業,反觀荷蘭在國際形象是合規、透明的國家,一家荷蘭公司自然給客戶或金融機構良好的公司形象。

Christina Cheng接着表示,臺灣在地緣政治風險下,赴荷蘭成立控股公司還能保全個人財產,她解釋,一旦臺海發生戰爭,身在臺灣的企業或個人財產可能一夕消失,但若是公司設在荷蘭,相關資產是可受到國際法的保護。

長期與荷蘭稅局合作的國際會計事務所組織Grant Thornton取得荷蘭稅局最高層級的顧問機構,能協助客戶檢視投資架構、稅務安排及出具稅務簽證,加速與荷蘭稅局各項溝通與協定,減少企業投資荷蘭的申辦時間成本和租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