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新版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對交易類禁入設置5年期限上限
6月18日,證監會官網發佈文章稱,爲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和新《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規定,證監會近日發佈修訂後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據瞭解,本次修訂遵循“有限目標、問題導向、尊重歷史、穩定預期”的思路,對根據上位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完善。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類型。根據新《證券法》第221條,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爲“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身份類禁入)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以下簡稱交易類禁入)兩類,執法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二是進一步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規則。充分借鑑境內外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市場實際,明確交易類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間接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全部證券(含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活動,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7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範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於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爲。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交易類禁入爲新《證券法》增加的一類禁入措施,具有不同於身份類禁入的特殊性,本着科學立法原則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在充分借鑑境內外經驗基礎上,審慎確定了相關適用規則。即,對交易類禁入僅設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內,執法單位可根據實際違法情況採取與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於應對複雜多樣的違法實際,確保該項制度平穩起步。從公開徵求意見情況看,前述制度安排得到市場各方普遍認同。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的要求,落實好新《證券法》、新《行政處罰法》和《規定》相關內容,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力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爲資本市場更好服務於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強執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