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輔導監管要關注首發企業及其“關鍵少數”的口碑聲譽 拓展發行監管信息源

(原標題:證監會修訂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

輔導監管要求輔導機構督促首發企業申報上市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樹立進入資本市場必備的誠信合規法治意識,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輔導工作進行監管。2021年9月,證監會發布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規定》),明確輔導監管的程序、內容和責任,實現了輔導監管的規範化標準化。《輔導規定》實施以來,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實踐更加統一,有效促進首發企業申報前加強自我評估,做好整改規範。

實踐中發現,輔導監管存在重點不夠突出,與審覈註冊銜接還不夠緊密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爲此,證監會對《輔導規定》進行修訂並完成公開徵求意見程序,今日起發佈實施。主要修訂內容有:一是要求輔導機構制定輔導環節執業標準和操作流程,督促輔導對象準確把握板塊定位和產業政策。二是明確輔導監管要關注首發企業及其“關鍵少數”的口碑聲譽,拓展發行監管信息源。三是規定審覈註冊工作要充分利用好輔導監管報告,形成輔導監管與審覈註冊的有機聯動。

下一步,證監會將統籌各派出機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持續做好輔導監管,督促首發企業樹立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壓實輔導機構責任,形成企業規範負責、機構勤勉盡責、監管有力有效的輔導監管生態,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