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

中新經緯4月12日電 證監會網站12日消息,爲進一步規範股東減持行爲、有效防範繞道減持、維護市場信心,證監會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該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有: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該大股東因涉嫌與本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該大股東因涉及與本上市公司有關的違法違規,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之後未滿3個月的;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上市公司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之後未滿3個月的;

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限制減持期限內的;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披露減持計劃;不披露減持計劃的,不得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

最近三個已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會計年度未實施現金分紅或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於同期年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30%,但淨利潤爲負的會計年度不計算在內;

擬披露減持計劃前20個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盤價(向後復權)低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期末每股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

四、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應當在股票過戶後持續共同遵守本辦法關於大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過出方、過入方還應當在股票過戶後持續共同遵守本辦法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股份的規定。

五、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不得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爲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股東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限制轉讓期限內的,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該部分股份,不得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股東在獲得具有限制轉讓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結的該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約的,應當在獲得相關股份前了結融券合約。(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