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律師:法務部迅速執行死刑,就是對生命權無理剝奪

鄭捷3槍伏法。(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鄭捷被判死刑定讞18天后,10日晚間正式伏法。對此,鄭捷律師團深夜發表聲明表示,法務部如此迅速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辯護律師,使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

鄭捷的3名律師黃致豪、樑家贏和林俊宏指出,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纔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覈執行死刑的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週即執行死刑。

聲明說,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的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爲甚。

▼鄭捷伏法後,禮儀車從臺北看所守運出遺體送往殯儀館。(圖/記者楊佩琪攝)

以下爲鄭捷律師團聲明全文

針對新聞報導鄭捷於105年5月10日已遭執行死刑一事,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纔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覈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週即執行死刑。

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之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爲甚。

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誠屬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第六條無理剝奪生命權。

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1989年的Reid v. Jamaica(355/1989)案中明確認定:所有的面臨死刑的人均有獲法律協助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言自明的,且該法律協助亦應貫穿整個訴訟程序,自對被告採強制手段開始,國家即有義務告知其有聘請律師之權利,當犯罪嫌疑人資力無法負擔律師費用者,則爲其聘請律師、使其獲法律協助即爲國家之義務。

本案偵查中,除第一次警詢完畢,有法律扶助律師曾短暫到場外,整個偵查程序中不論警詢程序、檢察官訊問程序羈押訊問程序,甚至是搜索、扣押程序,精神鑑定程序等被告均無辯護人之協助。本案偵查程序使用藥物輔助會談,屬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未經書面許可又無必要,違反不正訊問禁止、不自證己罪及醫療常規,以致於臺大醫院所提出之精神鑑定報告有諸多違法情狀等,均與被告偵查中無辯護人辯護有關

法務部如此迅速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使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