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萊豬釋憲案 桃園市議會最後加入陣營

5市議會因萊豬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合憲。(杜宜諳攝)

臺北市等4議會因萊豬案聲請釋憲,言詞辯論庭後,桃園市議會也加入,憲法法庭13日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此外行政院及衛福部宣告5議會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覈定部分,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同意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的大法官計13位、2位不同意;同意第二項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之大法官計14位,蔡明誠大法官不同意見。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是,單一國體制下,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之立法權,仍應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地方因地制宜行使自治立法權,以其轄區內之人、事、物爲其界限。

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各該自治條例就進口肉品所訂零檢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與憲法第148條國內貨物自由流通規定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