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北京市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1988年9月12日政協北京市第七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2月29日政協北京市第七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1996年2月1日政協北京市第八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2000年12月8日政協北京市第九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2005年11月17日政協北京市第十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2011年7月22日政協北京市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2019年9月10日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24年1月24日政協北京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中共北京市委《關於新時代加強和改進政協工作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政協提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各界別,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委員小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並交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經審查立案的提案,交承辦單位辦理並作出書面答覆。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發揮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北京改革發展穩定和改善民生各項工作,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改革創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爲推動新時代首都發展,譜寫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北京篇章凝聚團結奮鬥的力量。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形成協調高效、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把協商民主貫穿提案工作全過程。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關於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工作,並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後,提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情況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爲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及人員的調整,依據《政協北京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於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徵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五)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六)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未按期辦復的及時催辦;
(七)綜合分析提案質量及提案辦理的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向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九)組織提案工作的評選表彰,推動提案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十)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和經驗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培訓,制定提案工作相關規章制度;
(十一)加強對優秀提案等高質量提案及其辦理情況、採納落實後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宣傳;
(十二)加強與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承辦單位的聯繫;
(十三)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各界別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繫和協作;
(十四)加強與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繫。指導本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工作,互通情況,交流經驗,針對共同關注的提案議題組織聯合調研、督辦。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並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三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聯名提案者須出於自願。
(二)市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市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五)市政協的各界別,可以本界別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在北京市的貫徹落實,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北京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提出。
(二)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須一事一案,案由明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格式規範,做到情況清楚、分析透徹、建議具體。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爲第一提案者,簽名列於首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並加蓋公章;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界別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委員小組、界別召集人簽名。
(四)提案的提出注重質量不比數量。提案者要正確認識質量和數量的關係,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交高質量提案。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要在提高提案質量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政協各界別要專門研究提出本界別提案。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徵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報告,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議政會、專題協商會、協商座談會等會議上的發言,以及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的成果轉化爲提案。
第十七條 市政協應就提案者普遍關注的問題,通過召開工作情況通報會、開展視察調研活動、面向社會徵集提案線索、協調黨政部門提供選題參考等方式,幫助提案者知情明政。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八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本着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參考提案者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對於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前瞻性以及有關重大事項的提案,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報送市領導參閱。
對內容相近、建議相似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應作併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爲併案後提案的第一提案者。併案處理情況應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對市政協日常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
(六)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複議、仲裁程序的;
(七)屬於學術研討的;
(八)爲本人或者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九)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指名舉報的;
(十一)涉及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二)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三)非本市事權範圍的。
不予立案的,應當與提案者及時溝通協商並書面告知,視情以意見和建議等形式轉送有關部門參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後重新提交。
提案者可以自行撤案。
第二十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按歸口管理的原則,依程序集中送交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單位,按照各自提案辦理工作制度和程序,統籌協調,具體交辦。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按照分類交辦要求,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二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可將涉及重要問題的提案,提請主席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二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提案經市政協主要領導同志閱批後,報中共北京市委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並交有關部門辦理。有關人民團體、界別、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提案,經政協分管提案工作的領導閱批後,按相關規定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承辦提案的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並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覆。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注重實效。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與提案者溝通,在規定的時限內有針對性地對提案內容進行答覆。對提案的答覆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並加蓋公章。對不予採納的,要說明情況。
(二)委員個人的提案,辦理覆文送達委員本人;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覆文送達第一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覆文送達提案單位;界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覆文送達聯繫人。中共北京市委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覆文抄送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覆文抄送市政府辦公廳。所有辦理覆文均抄送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覆提案者。
(四)在提案辦理過程中,提案者應當積極參與提案的辦理工作。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和承辦單位瞭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在收到辦理覆文後,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和承辦單位反饋意見。
(五)承辦單位應當將溝通協商作爲提案辦理的必要環節,與提案者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徵詢對辦理覆文的意見。
(六)提案委員會要與提案者和承辦單位加強聯繫,及時協調解決提案辦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通過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組織提案辦理協商等方式,推動提案辦理工作有序開展。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視情況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者重新答覆。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黨派、人民團體、界別、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在書面答覆前,應視情況邀請提案者通過座談、視察調研等形式進行面對面協商。
第二十五條 每年提案辦理結束後,市政協常務委員會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市政府等部門的提案辦理情況通報。
第二十六條 有序推進提案內容和提案辦理結果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提案的分析
第二十七條 提案分析工作由市政協秘書長負責。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分析和量化評價。提案委員會綜合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分析結果,徵集承辦單位的意見,對提案質量作綜合分析,形成提案情況分析報告,委託有關部門徵求市領導意見,協商確定市領導領銜辦理提案,向市政協主席會議報告,並送有關部門參考。
第二十八條 提案委員會應組織提案者評議提案辦理質量,對承辦單位辦理提案的情況進行分析,形成提案辦理情況分析報告,向市政協主席會議報告,並送有關部門參考。
第七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九條 提案督辦工作由市政協秘書長負責。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組織實施,提案委員會綜合協調。
第三十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羣衆普遍關切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並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重點提案中應有民主監督性提案。
第三十一條 重點提案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由市政協主席會議審定。
第三十二條 重點提案督辦可以採用市政協領導督辦、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督辦等形式,通過市政協領導、市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視察調研、走訪、報送《重要提案摘報》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促進形成共識,保證辦理質量。對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提案,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三十三條 市政協領導督辦的重點提案由主席會議確定。根據提案的內容,確定負責督辦的市政協領導。
第三十四條 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結合各自的工作特點,推薦本專門委員會督辦的重點提案,報請主席會議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提案辦理各相關部門應建立提案辦理工作臺賬,進一步完善提案辦理督查機制和考覈體系。提案委員會應視情況組織政協委員對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工作進行考察,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優秀提案、最具影響力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三十七條 優秀提案、最具影響力優秀提案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
第三十八條 優秀提案每年度評選一次,一般在市政協全體會議開幕會上進行表彰。最具影響力優秀提案每屆評選一次,在北京市政協工作會議期間進行表彰。
第三十九條 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每屆評選一次。由市政協辦公廳會同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對辦理提案認真負責且有顯著成績的先進承辦單位、先進承辦個人進行表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經市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行。提案委員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市各區政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