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野保法草案 野生動物逃逸管理人要付圍捕費用
農業部次長杜文珍。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農業部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業部次長杜文珍表示,去年東非狒狒逃逸的事件引起社會非常大的關注,造成社會上很大的負擔和成本,這次野保法修正,未來若有野生動物逃逸,管理人必須必須負起責任並通報,圍捕和衍伸的費用也必須由管理人負擔。
該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刪除現行例外得使用獸鋏之規定,全面禁用;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之要件、備查制及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政罰;擴大得沒收、沒入犯罪或違規相關物品之範圍。
農業部林業保育署署長林華慶表示,鑑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之圍捕,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之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且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飼主未圍捕或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林華慶表示,因獸鋏會造成誤觸動物的嚴重傷害,「動物保護法」已明文禁止獸鋏之製造、販賣及使用,因此本法納入相同規範,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針對原住民狩獵野生動物的部分,林華慶說明,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肯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及環境生態保護均爲憲法所保障之重要價值及法益,因此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爲,倘爲非定期性、無法事前預知之申請,應有多元彈性措施,故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之要件及如出生或除喪禮俗等狩獵需求之備查制。
林華慶表示,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既受憲法所保護,實有必要針對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訂其行政罰,避免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狩獵行爲課以刑責,併兼顧野生動物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