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文物有法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三讀通過
▲未來水下發現的文化資產將能更有效的被保存。(示意圖/Rougerie UNESCO)
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成爲我國第一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專法。文化部長洪孟啓率文資局長施國隆至立法院向立法委員的支持與協助表達感謝,期許《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通過與施行,使我國周邊海域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在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下,能獲得更有效的保存、保護與管理。
此次通過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七章四十四條,分別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第三章以水下文化資產爲標的之活動、第四章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第五章發掘出水、第六章罰則及第七章附則等。
本立法主要基於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內涵並無海域之概念,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西元2009年通過生效的《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對國家可以主張管轄權的各種海域內與大陸礁層上,及國家管轄權以外之公海之下的水下文化資產的權利歸屬與內涵均有清楚規定,並確立九項水下考古的重要原則與精神。本法案乃就此公約的相關規範重點,逐一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水下文化資產國際公約之精神,並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工作,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文化部指出,爲避免水下文化資產遭受不當的發掘、竊取、毀損或其他破壞行爲,《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亦就此等違法行爲,分別依其行爲程度明定有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最高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加強保護我國水下文化資產。另立法院並「附帶決議」未來主管機關(即文化部)得指定一水下文化資產專責機構,以專門執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俾使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工作,進一步邁向專業化。
文化部表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在歷經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全國公聽會及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建立社會各界共識後,始逐步研擬完成該草案內容,今日在委員的支持下終完成立法。未來文化部將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研訂各類子法及相關業務規劃,以真正落實本法案的推動工作,使國人對於水下文化資產價值與意義的認識,可進一步獲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