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三讀通過 建資料庫防狼師、惡保母

近年兒虐、狼師事件頻傳,各界掀起修法完備相關法令的呼籲,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託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以保護嬰兒安全及保存兒虐案件證據;條文也強化「狼師」、「惡保母」等不適任人員資訊系統建置,避免不適任人員進入體系任職。

近年許多家暴、虐童案件不斷躍上新聞版面,也有兒少福利機構因照護失當造成兒少身心健康受損。立法院朝野黨團都有共識儘快完備相關法令,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因此今天上午在院會中變更議程,將兒少法修法列爲第一案儘速處理。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託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監視錄影設備的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同時,爲了防止狼師、惡保母等不適任人員進入教育體系與福利機構,條文將兒少福利機構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分開規範,明定曾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行爲,以及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少之虞,不得擔任負責人工作人員,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也應檢附良民證報主管機關覈准,否則將有罰則。主管機關也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及其他法人團體查詢。

本次修法新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針對六歲以下兒童建立死亡原因調查機制,藉由回溯分析兒童死亡原因防堵兒虐事件再發生。同時,修法增加六歲以下兒童未辦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有其他不利處境時爲應視爲高風險通報範圍,特別保護高風險的六歲以下兒童。

爲使司法及早介入調查程序防範憾事發生,當兒少訪視顯有困難或行方不明,涉有犯罪嫌疑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也得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修法也新增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員在進行兒童及少年訪視時若遭拒絕,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強制進入住宅。另外,爲了鼓勵關懷鄰家,修法也增訂吹哨者條款,明定通報人身份資料應保密

爲了防止體罰、虐兒、遺棄或利用兒少犯罪行爲,本次修法也提高罰鍰金額,若有違法行爲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佈姓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