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修法 實習生建教生納入保護

▲《性別平等法》修法,將企業實習生建教生納入保護範圍。(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爲了保障婦女工作權以及員工性別權益保障,立法院30日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未來如果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性騷擾等規定,可處罰緩2萬至30萬,甚至公佈僱主姓名公司名稱,並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性平法》雖然已經通過十幾年,由於未公告違法僱主而沒有實質的嚇阻效果,但職場上還是有性騷擾、性別歧視等問題

同時,爲了落實性別權的基本人權保障,不論是否支薪的建教生、實習生也增訂相關保障條文,將事業單位的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性質相類民衆,納進法律適用範圍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性平法》所訂的禁止性平及性傾向、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主管機關辦理《性平法》講習或宣導時,可以要求違法僱主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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