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陸海空軍懲罰法」 士官兵處分期間不計服役年資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軍方爲強化嚇阻違紀,明訂士官兵受悔過處分期間,不計服役年資,意即官兵如果不斷犯過受罰,退伍日期就要無限延後,形同「有當不完的兵」,若當事人退伍則改爲罰款處分,最重可罰100萬元。
另也拍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地方軍事法院設官兵權益保障會,由部外委員3人與國防法務官2人共同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若不服勤務法庭判決者,得上訴至行政法院,若成功立法,將會是我國第一部保障軍人權益的專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制訂於1930年,立法背景已與當前國軍現況與法律思維不同,國防部爲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明確司法懲戒與軍事懲罰的憲法關係,調整軍人懲罰事由,以是否執行勤務作爲得否懲罰判斷基準,草案也明確將軍人應受懲罰違紀行爲區分爲「勤務上」及「勤務外」二種類型,並定明其行爲態樣。
修正重點中,有提到士官兵接受悔過處分,期間爲1日以上、15日以下,期間不列入服役年資,實施期間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行爲;違紀人員受懲罰時如已退伍,將改以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罰款金額爲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爲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的重大死傷案件,增訂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並允許該事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得請求調查及參與程序,以迴應社會期待。
另外,國防部指出,現行軍人權益之救濟是按照爭議的類型,分別依訴願法或機關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辦理,欠缺整合性的專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立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是國軍人權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
以往軍中權益都是由各機關權保會處理,草案明定,由地方軍事法院設立權保會處理,成員包括部外委員三人、國防法務官二人,共同審議軍人權益保障事件,若當事人不滿權保會審議的救濟事件,高等軍事法院則設勤務法庭負責受理相關案件,若不服勤務法庭判決者,得上訴至行政法院。
媒體追問,各界都相當關注義務役恢復一年後,恢復「軍事審判」的可能性。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中將沈世偉說,由於軍事審判仍有爭議,因此目前尚未推動,但國防部並沒有停止內部研究,將於3月初舉行大型學術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與實務律師討論對軍事審判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