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6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此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相比修訂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

中國人大網信息顯示,修訂草案一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有9.9萬多人蔘與,徵集到超過12萬條意見。

“各方面對修訂草案較爲關注。經認真梳理,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單位、專家學者、社會公衆和基層羣衆主要就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違規養犬、噪聲擾民、有關違反公共秩序行爲以及有關執法程序等提出了意見建議,經全面審慎研究,部分意見予以吸收採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在6月21日記者會上說。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

修訂草案一審稿第三十四條是新增的條款,其第二、三項的規定是: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三)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沈春耀介紹,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中關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觀色彩較強,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擔心執法中會損害公衆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增加防衛規定保護合法權益

爲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修訂草案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爲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增加規定,“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爲,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一些案例中,有人在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後“還手”,由於執法人員難以取證,這種“還手”行爲被認定爲“互毆”,糾紛雙方都被處罰。

爲了弘揚核心價值觀,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在我國《刑法》、《民法典》中都有規定,但尚未寫入《治安管理處罰法》。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現實中,治安管理領域適用正當防衛的案例比較少,確實不利於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近年來,有關部門通過頒佈指導性意見,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在努力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彭新林說。

彭新林介紹,2007年1月26日《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就已明確規定,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爲,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完善涉未成年人相關規定

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形勢嚴峻。

5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3)》顯示,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比分別上升73.7%、40.7%。

值得注意的是,辦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人數也呈上升趨勢。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14週歲至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063人,同比上升15.5%。

針對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未成年人的情況,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對依法不予處罰或者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爲、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紅勃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對於不能被追究刑責的未成年人,原則上需要接受矯治教育。進行矯治教育的場所是專門學校,實行閉環管理。

修訂草案把依法不予處罰或者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也納入矯治教育,完善了對罪錯未成年人的救治。

完善有關處罰程序的規定

按照規範和保障執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當場檢查場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等三類情形,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規定了剪接、刪改、損毀、丟失錄音錄像資料的法律責任。

具體而言,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剪接、刪改、損毀、丟失辦理治安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規範提取、採集有關信息、樣本的程序規定,明確條件和範圍。

三是進一步擴大治安管理處罰聽證的案件範圍,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正執法。

在修訂草案一審稿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湯維建就提出,要擴大聽證制度的適用範圍。“通過聽證制度有利於吸收當事人或者被處罰人的不滿,有利於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有利於進行釋法說理。”

四是增加規定,正在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特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出所等。

完善處罰層次與其他規定做好銜接

據瞭解,對於違反無線電管理、違規飛行“無人機”、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業經營者不按規定登記信息、違反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等行爲,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了法律責任,修訂草案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完善處罰層次,與其他有關處罰規定做好銜接,在原來只規定了拘留處罰的基礎上,增加警告、罰款處罰方式。

此外,修訂草案第八十七條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動物恐嚇他人、驅使動物傷害他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違規養犬、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修訂草案規定的處罰範圍過窄,建議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