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處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
第一條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爲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爲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爲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爲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爲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十二、關於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爲,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係。
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爲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爲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爲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爲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爲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3.《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
第二十條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三)公安機關認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並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複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並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複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一)偵查、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係的;
(二)涉案財物已被有關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將相關法律文書及案件材料複印件抄送人民法院後一個月以內未收到回覆的,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的經濟犯罪案件與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係,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與該仲裁裁決相關申請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以及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民事案件有關聯但不屬同一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爲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銷判決、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認爲該案件不屬於民事糾紛而有經濟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將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審查,並在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與民事糾紛雖然不是同一事實但是有關聯的經濟犯罪線索、材料,並將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審查,並在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4.《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十、關於商事審判與刑事、行政訴訟等交叉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
商事案件中的有關事實有時會涉及刑事犯罪問題,或者涉及行政管理或行政訴訟問題。同時,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行政管理中有時也會牽連商事案件的審判。處理這類案件就涉及到民刑交叉、民行交叉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在處理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要注意區分商事案件法律事實與刑事訴訟所涉法律事實是否相同。
如果商事案件法律事實與刑事案件法律事實不同,那麼原則上商事案件應當與刑事案件分別審理。在這方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即作了明確規定。審理商事案件的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爲由當然中止對案件的審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商事審判中發現犯罪線索的,應將掌握的犯罪線索材料移送給公安、檢察等機關。此時的移送是犯罪線索材料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移送後商事案件也不能中止審理。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六條進一步強調了民事、商事案件繼續審理的原則。
第二,要注意區分商事案件與刑事訴訟涉及相同法律事實下的不同處理。
1.商事案件與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事實完全相同時的處理。
如果商事案件與刑事訴訟所涉事實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實在根本上也屬於刑事案件,那麼在立案階段就應不予受理商事案件。受理後在商事審判中發現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這方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佈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等機關。這就說明,法院發現非法集資犯罪時,已經啓動的普通借款糾紛訴訟不能繼續進行。另一方面,如果商事案件與刑事訴訟所涉事實完全相同,並且同時存在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商事審判應當尊重已經啓動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未啓動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商事案件可以與刑事案件分別審理。
2.商事案件與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事實存在部分關聯時的處理。
商事案件與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事實部分相關時,判斷商事案件是否繼續審理的標準應當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的規定。據此,如果審理商事案件必須以另一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爲依據,那麼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時,應當中止商事案件審理。反之,如果商事案件審理無需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爲依據,則商事案件不得中止審理。實踐中要切實防止以涉及刑事案件爲由對商事案件一律中止或拖延審理的作法。
6.《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7.《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三條受案範圍
本會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
(一)中國內地仲裁案件。
(二)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地區的仲裁案件。
(三)國際和涉外仲裁案件。
(四)經各方同意或者按照相關條約規定,本會受理國際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投資爭議仲裁案件。
1. 對已經作爲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爲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 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也即,不論是否中止審理民事案件,犯罪線索都應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