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廢死逆民意 不配當大法官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完成考試委員同意權後,即將於24日就大法官人事案進行投票。大法官位高權重,更是憲法的守護者,凡不支持死刑的被提名人,明擺就是要與主流民意對撞,絕對不配當大法官。
立法院上週進行下屆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時,除了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王碧芳明確表達支持死刑,其他6位被提名人,張文貞不表態,姚立明雖說支持死刑卻附加「必須給與嚴格條件」的但書;其餘包括廖福特等4人均支持廢死,劉靜怡還聲稱「個人理念」是走向沒有死刑的國家,陳運財甚至表示「憲法法庭不受民意約束」。
大法官是憲法、法令及命令的解釋者,並負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手握大權、地位崇高,故而大法官必須深知民間疾苦、瞭解民心向背,不可執拗個人理念或意識形態至上,更不能僅知屈從上意。
王碧芳在回答立委詢問時說,她在29年前遇過一起殺人案,那是一起性侵殺人案,案件的被害人是個清純小女孩,被害人照片跟被開腸剖肚的照片,至今還很清楚地印在她的腦海中;開庭時她請單親媽媽到庭陳述,「被害人媽媽哀慼的面容,在看到女兒遺體的那刻,彷彿也跟着女兒一起死去般」。因爲審理這起案件的親身經歷,所以王碧芳明確表示「犯罪情節嚴重,若無相對應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制度,採取死刑纔是罪責相當」。王碧芳的答詢正是同理衆生,與庶民同呼吸的菩薩情懷,也纔有資格坐上大法官的法椅。
根據民調統計,超過8成國人反對廢除死刑,也就是說支持廢除死刑的只是少數,大法官如果站在絕大多數民衆的對立面,試問他們將來在行使職權時,能夠切合民意期待嗎?
憲法法庭113年的第8號判決案,就是大法官與民意「作對」的產物。今年9月20日,12名大法官參與評議與裁判的憲法法庭,宣判「死刑本身合憲」,但強調個案犯罪情節爲「最嚴重」,並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法律要求,才能判處死刑。這件宣判各界譁然,因爲大法官雖然形式上未宣佈死刑違憲,實質上卻是極度限縮死刑判決,根本就是拐個彎廢除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所謂「兩公約」的人權觀念,但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卻仍保留死刑,可見所謂的「廢除死刑是進步的人權」之說,並非放諸四海皆準。當殺人越貨惡行層出不窮時,臺灣有什麼條件廢死?不能伸張死刑正義者,又豈有資格擔任「大法官」?(作者爲資深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