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駁回假球賭球涉案人員針對紀律處罰的申訴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 記者8日從中國足協獲悉,經開庭審理,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駁回了13名假球賭球涉案人員針對中國足協紀律處罰的申訴。

9月10日,中國足協官網公佈了《中國足球協會關於對有關涉案人員行業處罰情況的通報》及60人的處罰決定後,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收到了13起對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不服的糾紛解決申請,請求撤銷或減輕相關處罰。

10月21日至22日,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集中開庭審理了上述13起案件。庭審中,申請人陳述了申訴的事實及理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於作出處罰決定的工作程序、事實根據和規則依據進行了闡述,對於被處以“終身禁足”和“禁足五年”的案件分別提交了相關人員的刑事判決書及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筆錄作爲事實證據。合議庭組織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由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以及最後陳述意見。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審閱了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書面材料,結合各方的當庭陳述以及庭後提交的書面意見,認爲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所作的處罰決定程序不違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作出處罰的事實依據系公安部門移交的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或詢問/訊問筆錄中申請人所自認事實,證據充分。基於案件整體審理情況,合議庭一致認爲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規則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最終決定駁回了13名申請人的糾紛解決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處理決定或者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結果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處理決定或者糾紛處理結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內申請體育仲裁。”申請人如對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處理決定不服,還可以進一步向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