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被要求「更正中火停機處分」 環保署:中央有職權依法督導

環署強調,中央職責義務依法督導要求更正。(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中市政府因認爲中火生媒使用超量,廢止中火第2、3號機組許可證,但臺電向市府提起訴願,13日發文環保署後,環署15日隨即要求臺中市府更正處分。環署今(19日)表示,身爲中央主管機關,有職責、義務對地方環保機關錯誤引用法令,依法督導要求更正。

環署說明,針對中火在去年12月經中市府環保局認定全廠生煤使用量超過許可證覈定量,分別於同年12月3日、14日及25日三次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污法)告發,又認屬情節重大而廢止2部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一事。臺電在今年2月13日函請環署協助釐清處分適法性。經查明,中火全廠的生煤年使用量累計至各次告發日時,均未超過許可證覈定量且處分規定前後矛盾,致裁處以違反空污法處分之理由明顯違誤,爲維法制,環署爰函請中市環保局更正處分。

環署指出,中火共10個機組,106年前已分別取得中市環保局所核發操作許可證,每一機組所覈定的生煤年使用量爲210萬公噸,全廠共2100萬公噸,又臺中市環保局爲管制生煤使用量,再於106年11月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需「1600萬公噸或4年內減少4成」,若依「4年內減少4成」此比較嚴格的要求,2100萬公噸減4成,應爲1260萬公噸,但中市環保局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分別爲1191萬、1217萬及1231萬公噸)均未超過1260萬公噸。

此外,環署提到,中市環保局爲達成裁處目的,在108年11月20日逕行以「誤繕」爲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

▲臺中市政府堅持中火必須「汰舊換新」的立場。(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另外,環署表示,中火因提升防制設備效率向中市環保局申請其中1個機組許可證異動,該局於108年11月19日自行加入全廠限制生煤1104萬公噸年使用量,其計算基礎是以「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制定時中火當年實際生煤使用量1839萬公噸再減4成計算得來,中火當年自行減量至1839萬公噸卻導致更嚴格規範,配合減少許可用煤量近13%之善意被抹煞,形同處分自行改善者,不符合公平正義

環署強調,對地方環保局改善空污作爲,都支持與肯定,但依法行政公務機關核心價值,地方環保局在執行環境保護相關作爲,應依法行政,以符法制,環署身爲空氣污染防制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管制法規秩序維護,有其職責及義務,因此對於地方環保機關錯誤引用法令,依法督導要求更正。

環署最後以數據指出,在與經濟部積極督促中火進行污染改善下,107年空污排放量相較於105年減量達23%,預估109年減量超過40%,排放減量大於單純減煤4成的效果。此外,預估完成燃煤機組防制設備改善、配合降載及備轉機組於空品不良季節啓動條件下,114年的空污減量可達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