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告 王浩宇罷免案通過 今起解職
中選會今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桃園市議會議員王浩宇罷免投票結果,並隨即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王浩宇從今起被解除議員職務,且四年內不得再度參選桃園市議員。
中選會指出,王浩宇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爲32萬7758人,投票人數爲9萬2226 人,投票率爲28.14%,有效票爲9萬1710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爲8萬4582票,不同意罷免票數7128票,無效票爲516票,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結果爲通過。
中選會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爲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7選舉區議員王浩宇解除職務後,其所遺任期不足2年,且桃園市議會議員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不再補選。
而對於「4年內不得爲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之定義,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解釋,指的是被罷免人四年內不得參選其原被罷免之「同一公職」,例如王浩宇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爲「桃園市議員候選人」,但參選其他縣市議員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