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課長涉貪具保停止羈押後 討百萬薪上訴「逆轉勝」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臺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黎姓課長涉因收賄停止羈押後,爭取復職未獲允許,他打官司跟中油追討補發停職時的薪資,一審判黎男敗訴,二審逆轉判中油須給付108萬元。

判決指出,黎男爲大林煉油廠陸運二組觀音儲運課課長,前年2月間,檢調查出黎辦理的「自記式長期紀錄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一批」換購案,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橋頭地院處處黎姓課長10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件上訴中。

不過,當時黎男因涉貪從2022年2月25日起羈押,中油公司依內部「工作人員考覈獎懲注意事項」處以停職,停職期間僅領3分之1薪水,每月約3萬2000多元。他於2022年11月11日具保停止羈押,並於同年月14日申請復職,未獲允許,因此請求中油得補發前年4月至去年8月間未足額發給薪資,和積欠薪資約108萬元。

中油反駁,稱黎男犯行仍在審理中,並移送懲戒法院,是否被判刑還未確定,因此不符復職規定;中油每月給付3分之1薪水,已高於基本工資,停職、暫不許復職及給付薪水,都合乎公司規定。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後,判黎男敗訴,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他爲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中油應於30日通知,加上懲戒法院受理案件後,經濟部發函建請裁定停止職務,懲戒法院僅於同年9月27日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未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第1項規定停止職務,因此改判黎男勝訴,中油應補發108萬。本件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