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 知名麪店員工燙傷 竟無勞健保
工作被燙傷未有勞健保的張男(左)和母親(右)由勞動黨人員陪同在十一街店外抗議。(羅浚濱攝)
竹北市知名的十一街麪食館僱用的張姓中度身障者,工作時受傷,送醫發現沒有勞健保,勞動黨縣議員羅美文13日帶被害人在店外抗議,指張男工時長達307小時,薪水僅16000元,剝削身障勞工。十一街董事長範映晴承認張男未投保勞建保是行政作業疏失,強調絕無任何剝削情事。
範映晴說,該店與光華智能發展中心合作僱用特教生長達20年,張男的母親在該店工作,希望兒子也能來工作,2013年同意讓張男任臨時人員,在廚房從事擺放碗盤及裝筷子的工作,張男期間數度因身心狀況主動離職又復職,都有投、退保勞健保。
張男今年1月復職,3月11日曾姓身障者請張男一起擡熱湯上車,湯桶不慎翻覆,熱湯流進張男的雨鞋內,造成張男右腳燙傷,送醫時發現未保勞健保。範映晴解釋張男復職時,剛好是農曆年期間,行政人員忙碌造成的疏失,已在5月16日完成勞健保加保,並同意讓張男休養3個月,薪資照付,並全額負責醫療費。
對於外界指控張男工時長達307小時,薪水16000元的問題,範映晴指張男下午2點到5點在廚房吃飯和休息,午休時間沒有打卡,新到職的會計小姐沒有核實扣除,造成累積307小時工時的誤解。
縣府勞工處長劉家滿表示,已協助勞工職業災害補助,並安排勞薪關係和諧促進會調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0條,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該身障者薪水16000元非基本工資的問題,將會查覈確實出勤的狀況釐清。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僱主未對所屬勞工投保,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罰鍰,勞工所受損失要按該條例規定給付標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