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退市應退得更平穩
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ST亞星宣佈計劃主動退市,並由其控股股東濰柴揚州向其他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引起市場關注。
作爲一種市場化的退出機制,主動退市是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市場環境、財務狀況等因素作出的戰略抉擇,在成熟市場較爲常見。近年來,隨着我國監管部門不斷暢通多元化退市渠道、支持市場化的退市方式,選擇自願退市的上市公司也有所增加。
相較於被動強制退市,在遭遇經營困難、面臨強制退市預期較大時,企業主動退出,不失爲一種更優解,既可以更好化解退市過程中各方利益衝突,“退得下”的同時實現“退得穩”,也有助於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良性市場生態建設。
從上市公司角度來看,當企業經營舉步維艱、留在A股市場已不具備再融資能力時,勉力“保殼”、維持上市地位只會對公司長期發展造成拖累,退市反而有利於簡化公司管理結構,降低合規成本,提升決策效率,爲公司重新進行戰略規劃、尋找新的發展機遇提供緩衝空間。
根據相關規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應當提供異議股東現金選擇權等專項保護。爲贏得更多股東對退市的支持,大部分公司選擇了以溢價回購的方式,將現金選擇權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全體中小股東。例如,*ST亞星現金選擇權的行權價格爲6.42元/股,較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溢價9.93%。雖然這並不能全然彌補高價買入股票的投資者的虧空,但和被動退市可能導致的血本無歸相比,上市公司“溢價”買單,至少減少了一部分損失。
從實踐情況看,主動退市制度在我國推行時間不長,案例不多,在具體操作環節仍存在一些爭議,需用更清晰的規則、更有力的監管,讓上市公司主動退出時退得更平穩,保護好背後成千上萬中小股東的利益。
例如,現行規則尚未對現金選擇權的定價方式進行統一規定。實踐中,主要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或控股股東自行決定,中小股東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有必要加快落實中小股東議價權,以更好平衡企業發展與投資者權益。
再如,相較強制退市,主動退市沒有過多硬性門檻要求,有投資者擔憂,個別上市公司或會藉此圈錢套利,在鉅額融資或高位減持套現後,於股價低位推動公司主動退市,實現完美收割。並且,按照現行規則,主動退市公司可隨時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而強制退市公司要想重新上市則受多方面約束,尤其是因欺詐發行被退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如何防止上市公司借主動退市來規避監管、隨意進出市場圈錢,還需要更精細的制度設計,以確保好的制度得到好的實施效果。(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