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叛亂的言論自由

(圖/本報系資料照)

1992年,逼死鄭南榕的舊《刑法》一百條終於修正,叛亂罪增加「強暴、脅迫」要件,從此臺灣再也沒有「思想叛亂犯」、「言論叛亂犯」,中華民國人民擁有「主張叛亂的言論自由」。

33年過去,林達檢察官公開主張「中華民國之存續是言論自由的界線」,這是需要勇氣的表態,或許民主運動到了該回頭看的時候。「國家安全」是統治者定義的,舊《刑法》一百條時期,讀史明的書、刊登「臺灣共和國憲法草案」都是違反國家安全,今天要再用國家安全來限制言論自由,如何不讓民進黨重蹈威權時期覆轍,這是第一個挑戰。

再到2008年,釋字644號解釋認定舊《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爲違憲,爲「防衛性民主」作出更細緻的定義。解釋文雖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爲,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爲違憲」,承認「危害國家存續的確違憲」,而類推適用到人民團體乃至於言論自由,但也強調「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爲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防衛性民主必須以「具體危險」爲前提方纔合憲。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單純的主張叛亂,乃至於主張武統,依然受言論自由保障。陸配亞亞雖尚未拿到身分證,依據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亞亞表態不效忠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在未來不允許其入籍,要以此爲理由廢止她的依親居留許可,實與兩公約精神不符。

許宗力前大法官在釋字644號的協同意見書指出,所謂防衛性民主理論,「民主不應該是不設防的民主,其固然應寬容各種不同政治主張,但對不寬容他人的政治主張則無須寬容」,這其實是在說,真正應該被限制的言論,不是主張臺獨或統一,而是不允許他人主張臺獨、統一,像是以前的國民黨,或者現在的民進黨。

值得慶幸的是,司法實務並不算太認同林達的見解,並沒有因爲「國家安全很重要」,而忽略無罪推定與嚴格證明法則,在「法定法官原則」保障下,司法還算是政治力比較不容易介入的一塊。

言論自由是臺灣的驕傲,有人說中共可以箝制言論自由,爲什麼臺灣不行;這應該要反過來問,如果臺灣跟大陸一模一樣,又爲什麼還要人民用生命「抗中保臺」?(作者爲臺灣新故鄉智庫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