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電價不宜調漲

無獨有偶,類似「認定」的問題,也曾發生在19世紀末美國的進口番茄身上,「番茄究竟是水果還是蔬菜?」,而且還鬧到美國最高法院,這就是1893年美國著名的「尼克斯訴赫登案」。依照美國1883年關稅法的規定,進口蔬菜要繳交高達10%的關稅,而進口水果則可豁免。番茄進口商尼克斯,心有不甘,於1887年將紐約港海關官員赫登告上法庭。尼克斯根據植物學的專業知識,主張番茄是水果,不是蔬菜,要求海關返還被徵收的高額稅款。

這個案件如果是由植物學家來判決的話,尼克斯肯定是贏了,但是這個案件卻一路鬧到了美國最高法庭,直到六年後的1893年,最高法庭才做出最終裁定。法官們並未採納植物學的分類與定義,而是根據當時番茄烹調方法和國民飲食習性,判定番茄是蔬菜,而不是水果,尼克斯因而敗訴。

至於農產品批發市場,從農業經濟學的觀點而論,當然是屬農業的範疇,無庸置疑。首先,隨着快速都市化及國民消費偏好的改變,農民(尤其是我國的零細小農)所生產的「農產品」要轉換成都市消費者所需要的「商品」,這其中需要許多「運銷服務」的投入與加值,這包括集貨、分級、包裝、加工、運輸、儲藏、拍賣、運銷金融、風險負擔及市場資訊收發等。也就是說,農業的定義早已由「生產型」的農業延伸擴大爲包括上中下游的「供應鏈(或價值鏈)」的農業,而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此價值鏈中扮演着相當重要的角色。

以臺北市果菜批發市場爲例,其作業流程嚴謹健全,拍賣作業全面電腦化,強調公開、公平、公正,因此,交易價格成爲全國性的指標,充分發揮批發市場「迅速集散」、「齊備貨色」、「形成價格」、「清算貨款」、 「行情報導」及「農藥殘留檢驗」等六大功能,照顧遠在鄉下的農民福祉,贏得大多數農民的信任,彰顯「價值鏈農業」上中下游農業從業人員的共創價值。

不過,巧婦難爲無米之炊,這與時俱進「運銷服務」的提供並非免費午餐。根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的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定收入來源」爲其微薄的市場管理費,以臺北市果菜批發市場爲例,其管理費只有3%,開幕迄今50餘年,爲照顧農民,一直都沒有調漲過,遠低於鄰近國家,例如日本的市場管理費早已調漲至7%到8%。政府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營運的監管,亦始終未跟隨時代進步與自由競爭市場潮流,同步鬆綁,嚴重影響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之自主性。這是農產品批發市場與一般民營批發業很不一樣的地方。

綜上所述,農產品批發市場屬農業,絕非批發業。建議農產品批發市場業者仿照美國「尼克斯訴赫登案」向臺電申訴或提告,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