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碳費、碳權與碳交易所 是夥伴而非對手

根據目前條文解釋,臺灣將分階段徵收碳費。在第一階段,將以排放量較大且具規模的大排放源爲徵收對象(即抓大放小),後續則會根據執行情況逐漸擴大管制範圍。換句話說,碳費並不涵蓋臺灣所有的排放量,仍然有一定比例的排放源(主要是規模較小且數量較多的住宅和商業部門)不受管制。

另一方面,在《氣候法》中還設立了「自願減量機制」的授權。這是一個具有獎勵性質的工具,通過此機制可以產生俗稱的「碳權」。該機制的主要適用對象是未被碳費制度納入管制範疇的小型排放源,當他們自願執行減量計劃後,可以提交「經查證的減量成效數據」給主管機關環保署申請碳權。這些碳權本質上是經由環保署認證的「減量成效」,證實申請者確實執行了減量專案並具有減排實績。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氣候法》設計,前述的碳費和自願減量機制,不是獨立存在的兩個政策工具,而是透過相互補充的方式來擴大減量參與。具體而言,受碳費管制的排放源除了依法繳納費用外,還可以透過投資或購買自願減量機制產生的碳權以抵銷排放量,而抵銷部分則可免除碳費的負擔。

換句話說,碳費可以比喻爲一種「棍子」,主要用於促使受管制的大排放源進行減量。相反地,自願減量-碳權機制則是一種「蘿蔔」,用於未受碳費管制的對象提供執行減量計劃的誘因(這誘因來自於可以將碳權出售以取得財務收入)。在這樣的組合下,受管制和非受管制的排放源都有政策工具來推動減量,從而擴大了參與減量的範圍。

在前述的架構設計下,「碳交易所」具有明確的定位。簡單來說,交易所是一個媒合平臺,讓碳權的供應方和需求方能夠快速找到彼此,促進碳費和自願減量機制之間的互補效果。同時,交易所本身還能夠發揮品質把關和資訊透明化的作用,大幅降低碳權交易的成本(包括詢價、議價和監督等成本),並提供交易保障。此外,根據目前證交所的規劃,未來成立的碳交易所不僅可以購買國內產生的碳權,還將上架由國際機制核發的碳權,以滿足企業在碳費抵減之外的其他潛在使用需求(包括企業自願性碳中和和國際供應鏈的遵約等用途)。

總結來說,在目前《氣候法》的設計方向下,碳費、碳權和證交所規劃成立的碳權交易所三者實際上是相互搭配的一個工具組合,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並非獨立或甚至相互競爭的關係。當然,前述的概念在實務上是否能順利實施,仍需後續的追蹤和觀察。建議結合邊做邊學及滾動調整的方式,給予制度修正的彈性,以使碳費、碳權和碳交易所能夠產生1+1+1>3的互補效果,從而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實現我們對減量目標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