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築牢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法制底座

(原標題:專家解讀|築牢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法制底座)

爲治理網絡暴力信息,營造良好網絡生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聯合公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通過法治手段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決策的部署,切實迴應人民羣衆的呼聲和社會關切,形成全鏈條多層次立體化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體系。

一、《規定》是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的重要法治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網絡空間生態治理,着力淨化網絡環境,倡導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近年來,網絡暴力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嚴重影響社會公衆安全感。《規定》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本着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構建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制度規則,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主體責任,明確保護機制和監督管理職責,運用法治手段保障廣大網民合法權益,維護文明健康的網絡環境。

《規定》以《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爲依據,針對網絡暴力違法行爲特點,結合網絡暴力監管工作實踐經驗,明確具體要求和工作機制,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綜合治理體系。《規定》明確和細化了法律法規對相關主體在網暴信息治理方面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一是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用戶註冊、賬號管理、個人信息保護、信息發佈審覈、監測預警、識別處置等制度。二是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網絡實名制的管理要求,依法對用戶進行真實身份認證,並要求其加強賬號信息管理,爲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相關主體提供賬號信息認證協助。三是明確禁止組織和個人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並且要求其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

《規定》吸收提煉《關於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等文件以及“清朗·網絡暴力專項治理行動”“清朗·網絡戾氣整治”專項行動等監管工作的有效經驗和做法,將網絡暴力預警預防、網絡暴力信息傳播擴散防治等機制上升爲規章制度,夯實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制度之基。

二、《規定》迴應了人民羣衆對風清氣正網絡空間的強烈期盼

網絡空間是現實社會的延伸,是億萬民衆共同的精神家園。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治國有常,利民爲本。”《規定》積極迴應人民羣衆關心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問題,推進互聯網內容管理制度建設,深化網絡生態治理,爲實現人民羣衆對網絡空間美好生活的嚮往提供法治保障。

截至2023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92億人,形成了全球最龐大的數字社會。建設一個風清氣正、生態良好的網絡空間,是廣大網民的共同期待。網絡暴力傳播虛假信息、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公衆道德價值觀、阻礙和諧社會構建,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法治手段已經成爲全社會的共識,刻不容緩。

《規定》聚焦用戶防範網絡暴力的實踐情況,重點關注用戶保護機制的建立,解決人民羣衆的現實需求。結合網絡暴力發生的具體場景,精細化規範平臺功能,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規定》針對涉及特殊羣體、侵犯用戶個人隱私以及可能造成用戶人身和財產損害等嚴重後果的特殊情形,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爲用戶提供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協助啓動防護措施。針對用戶取證維權難等問題,《規定》還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快捷取證等功能,爲用戶維權提供便利。

《規定》貫徹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作爲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效迴應了人民羣衆對風清氣正網絡空間的強烈期盼。

三、《規定》夯實了全鏈條多層次立體化的治理體系

網絡暴力具有規模性、聚集性等特徵,需要政府部門、平臺企業、社會公衆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治理。治理網絡暴力信息是一項系統工程,尤其是隨着互聯網與日常生活深度融合,用戶規模不斷擴大,網絡暴力產業化趨勢凸顯,亟需深化網絡暴力源頭治理、綜合治理。《規定》建立了全鏈條多層次立體化的治理體系,堅持源頭防範、防控結合、標本兼治、協同共治,充分發揮法治對於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

一是建立“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鏈條治理模式,構建治理閉環。在事前預防階段,《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信息識別監測、構建信息預警模型、建立賬號信用管理體系,健全網絡暴力預防預警機制。在事中管理階段,《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嚴控信息採編發佈轉載環節、加強全過程信息內容管理、明確賬號處置舉措等,健全信息和賬號處置機制;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爲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和手段,進行網絡暴力信息風險提示。在事後追責階段,《規定》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化投訴舉報程序,爲有關部門依法調取證據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等,健全保護機制。

二是構建“政府—平臺—用戶”的多層次治理體系。在政府層面,《規定》明確了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相關監督管理,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分工配合的多部門協同機制。在平臺層面,《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論壇社區和網絡羣組建立者和管理者等各類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防治網絡暴力信息方面的具體義務,強化平臺主體責任。在用戶層面,《規定》既規定用戶負有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義務,又確立了用戶針對網絡暴力信息投訴舉報的權利以及維權的配套制度,增強了用戶對於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應對能力。

三是形成“自律—管理—保障”的立體化治理格局。在自律方面,《規定》鼓勵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普法宣傳,督促指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並接受社會監督。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定期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在監督管理方面,要求相關部門構建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制。在法律責任保障方面,對違反《規定》的行爲,設置了全方位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織密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制度之網。

《規定》是我國首部針對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專門性立法,順應了建設清朗網絡空間的發展需要,迴應了社會各方關切,進一步健全我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規定》推動運用法治手段推進文明辦網、文明用網、文明上網,築牢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法制底座,彰顯我國在網絡空間塑造法治文明的新進步,使網絡空間生態向上向善向好的態勢依法不斷鞏固,人民羣衆在網絡空間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持續提升。

作者:辛勇飛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