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娛樂稅有礙文化發展

行政院會通過了娛樂稅法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要停徵娛樂稅。圖/聲動娛樂提供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高爾夫球場維持現行稅率20%外,現行稅率皆至少減半,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職棒、演唱會等特定項目的娛樂稅。

早在20年前,就曾聽財稅專家說過,想振興文化,應該廢除娛樂稅,近年來,也不乏學者的再三呼籲。首先,比起其他稅收,娛樂稅能收到的金額極少,爲了徵收這筆「雞肋」,還得多花不少人力、物力,並不划算;其次,娛樂場所本來就要繳營業稅,之所以還要再繳娛樂稅的理由,是「寓禁於征」。

衆所周知的典型「寓禁於征」的稅,是菸酒稅,因爲抽菸、飲酒有害健康。難道看電影、聽音樂會也有害健康,所以必須再扒一層皮以示懲罰?

據瞭解,娛樂稅法系源於民國31年制定的《筵席及娛樂稅法》,主要爲提倡戰時節約風氣、禁止奢糜浪費,而課徵特別稅。

然而,隨着生活水準的逐年改善,追求高品質的休閒娛樂、提升民衆的藝文素養,早已成爲共識,到了21世紀,文化更成爲國家品牌與軟實力的象徵。所以,政府挹注於文化藝術的資源,有增無減。

《文化藝術獎助及發展條例》規定非營利單位的藝文場館,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得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文創法》對於投資文創產業,也有諸多減免稅捐的獎勵措施;今年文化預算突破300億新高,文化部更打算延伸發放文化幣的年齡層,鼓勵青少年參與藝文活動。

相形之下,把藝文活動視作奢靡且應該禁止的《娛樂稅法》,就顯得格格不入,這頭鼓勵舉辦和參與,另一頭卻有寓禁於征的娛樂稅在虎視眈眈,豈不荒唐可笑?不可思議的是,文化界與公部門關心文化惟恐不及,恨不得文化預算越高越好,政府卻直到今年纔打算減免娛樂稅。

雖然中央終於要授權地方免徵部分娛樂稅了,可是縣市政府卻幾乎都捨不得放手,連每年只收700萬娛樂稅的臺南市,都怕一去不回頭。中央甩鍋地方免徵,結局恐怕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日本曾於1938年頒佈《入場稅法》,徵收對象爲電影院、劇院、娛樂廳、賽馬場、展覽館、遊樂園、高爾夫球場、彈珠檯、麻將館、撞球館。但1989年消費稅開徵後,廢除了入場稅,僅保留高爾夫球場做爲地方的娛樂設施使用稅。

我國《娛樂稅法》的制定與修正,似有仿效日本的痕跡。而且高爾夫球場對臺灣水土保持的衝擊,比日本有過之而無不及,開徵特別稅有其正當性。既然如此,何不學得徹底一點,乾脆也只保留地方徵收高爾夫球場的娛樂稅,藝文及體育場館就免了吧!至於地方的損失,就由中央補貼,也沒那麼困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