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違規騎士還吞3000元肇逃罰單 法院因1關鍵判撤罰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前年騎車撞上違規左轉的蔡姓騎士,因自認沒有過失,且蔡男也沒受傷,又趕着接小孩,互拍車牌後即離開現場,沒想到蔡男事後跑到警局報案,指控陳男肇事逃逸,陳男因此挨罰3000元。陳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一審認定陳男無肇責,且互拍車牌的行爲可視爲當場和解,判決撤罰。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陳男2019年4月19日晚間6時許騎機車行經新竹市民主路,另名蔡姓騎士突然從巷弄駛出,陳男反應不及撞上,在確認蔡男沒有受傷後離開。蔡男事後到警局報案,警方認爲陳男肇事逃逸,掣單舉發,新竹區監理所開罰3000元。

陳男提告主張,因爲蔡男欲跨越雙黃線違規左轉,纔會發生事故,他並無過失,且當時看不出蔡男有受傷,蔡男也未告知受傷,因此雙方協議互相拍攝車牌存證後,他就趕着去接小孩。蔡男當下沒要報警,事後卻跑去警局告他肇事逃逸,動機可議。

監理所抗辯,蔡男警詢時稱「我有告知對方我左腳受傷」、「我有跟他說你不能離開」、「車牌照片是我忍痛急忙拍攝」,陳男卻自行判斷無肇責,就擅自離開現場,肇逃違規事實明確。

一審竹院認爲,肇事並不包含「非因駕駛人故意、過失所致之交通事故」,本件事故經鑑定後,肇事原因是蔡男未禮讓直行車,逆向斜穿車道欲跨越雙黃線左轉,陳男因無過失,刑事部分也獲不起訴,顯見陳男並無肇事。

另外,蔡男警詢時的供詞,是以追訴陳男爲目的,本來就存有較大虛僞的風險。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事故發生後,蔡男先牽自己的車到路邊,再幫陳男牽車,直到陳男離開現場,中間有1分多鐘的空檔;且蔡男提供的陳男車牌照片,圖中騎士雙腳着地,不像在行進中,畫面也無模糊、晃動感,明顯與「忍痛急忙拍攝」情節不符。

竹院並指,雙方當時有交談1分多鐘,以及互相拍攝車牌的行爲,且無須及時救護即能各自離開現場,勘認雙方已就事故當場的處理方式達成和解,報警義務因而解除,陳男的行爲已不適用肇事逃逸的處罰規定,判決撤罰。

監理所不服提上訴,二審北高行審理後,認同竹院見解,並認爲已調查完備,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