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70年遠超過死刑 救國團律師批非轉型正義
救國團的律師鄭斐文說,該條例追償近70年,比死刑的追溯期更長,不符合轉型正義之目的,只是製造社會對立與仇恨。(翻拍司法院官網)
《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實施5年多引發違憲爭議,憲法法庭20日開庭辯論,救國團的律師鄭斐文說,該條例追償近70年,比死刑的追溯期更長,這不是轉型正義,是製造社會對立與仇恨。庭末,審判長許宗力諭知,3個月內宣判。
這起釋憲案是因臺灣早期政經環境特殊,銓敘部將社團專職人員的年資從寬採計爲公職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但2017年民進黨政府聲稱爲了轉型正義,制定社團年資條例,要求國民黨、救國團及救總等社團的年資須扣除、追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臺北地院等法院,有8件法官承審相關案件,都認爲該條例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開庭辯論。聲請人代表、蕭忠仁法官認爲,救國團早期是政府一部分,這些人執行公務,政府給予照顧是合情合理。
法官李明益則說,救國團曾隸屬國防部,當時年資與公職合併計算有其合法性,但社團年資條例要求扣除是違反法律不溯及原則,且救國團等社團也要連帶返還這些錢,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銓敘部的訴訟代理人林明昕教授主張,該條例是爲了匡正黨國體制,雖然溯及既往,但因爲有重大公益性,可被允許,且救國團當時因合併年資,免除自行支出退職金,現在當然可以要求救國團連帶返還。
出庭提供法律意見的專家學者中,陳清秀教授激動說,當年救國團及救總或國民黨,受政府委託執行任務,都是爲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人,現在政府有需要這樣窮追猛打嗎?該條例的立法太荒謬了,是立法權的濫用、懲罰良善的公務員。
黃錦堂教授主張,條例以特定的社團專職人員作爲轉型正義的對象,有恣意性且違反平等原則。張嘉尹教授質疑,社團並非溢領退離給與的領受人,爲何有責任連帶返還?且沒有時效規定恐違憲,但李惠宗教授則主張該條例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