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高級救護員開警示燈鳴笛 尾隨救護車闖紅燈警方出手了
21日上午前往執行緊急救難勤務時,途中有位男子駕駛一部擋風玻璃貼有「EMT-P高級緊急救護員」自小客車一路開警示燈及鳴笛尾隨救護車前往救溺現場。(翻攝畫面)
新北市消防局第四大隊日前出勤新店碧潭橋溺水勤務時,沿途被一輛貼有「EMT-P高級緊急救護員」的休旅車尾隨,該車還開啓警示燈並鳴笛,抵達現場後,駕駛自稱是「EMT-P高級緊急救護員」,但警消一查他並非警義消或志工,雖未影響救災,但消防人員已向警方檢舉,將對違規部分逕行舉發。
警方表示, 21日晚間接獲新店消防分隊報案稱,21日上午前往執行緊急救難勤務時,途中有位男子駕駛一部擋風玻璃貼有「EMT-P高級緊急救護員」自小客車一路開警示燈及鳴笛尾隨救護車前往救溺現場。消防隊員表示男子並非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四大隊之警義消或志工,雖未影響救災,但私裝警示燈鳴笛並尾隨救護車已影響其他民衆行車安全。
警方將針對消防分隊所提供之相關行車紀錄器,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1項,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可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以下罰鍰,並責令檢驗。而且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規定二次以上者,吊扣牌照3個月;3年內經吊扣牌照2次,再違反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45條1項11款,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等內容之駕駛行爲,逕行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