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檢座批 判決加深對司法負面印象
造成6死72傷的錢櫃KTV臺北林森店大火案,負責人練臺生。(本報資料照片)
造成6死72傷的錢櫃KTV臺北林森店大火案,負責人練臺生等7人遭檢方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15日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工程師黃思銘1年到2年不等徒刑,各緩刑4年;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判刑3年、經營錢櫃的迪廣公司判罰金30萬元,公司負責人練臺生及襄理陳思宏、謝勇奎3人都無罪。臺北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上訴。
「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的北檢資深檢察官劉承武認爲,練臺生推稱他關係企業太多,分層負責的說法根本是「睜眼說瞎話」,如此判決會讓民衆認爲「大老闆只要出錢擺平,官司就沒事了」,加深各界對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負面印象。
檢方起訴指控,錢櫃林森店2020年2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當時疫情衝擊業績,練臺生與幹部決定邊施工邊營業,卻未落實消防防護計劃,同年4月26日承包商王聖傑將儀器充電引發火災,店內消防設備未起作用,造成6死72傷的重大傷亡。
北院由審判長鄧鈞豪、受命法官林記弘、陪席法官趙德韻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及副店長張惠純、工程師黃思銘沒有檢視、未盡維持消防安全設備可以使用的義務,也未指揮他人執行,以致錢櫃林森店在工程施作過程中,消防安全設備均無法使用,觸犯過失致死罪。
合議庭審酌翁等3人違法的情節程度、造成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本案已有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將翁女判刑1年2月、張女判刑1年、黃男判刑2年,各緩刑4年,緩刑期間到指定的政府機關、機構等,各提供60到160小時的義務勞務。
在法院最後審理程序認罪的王聖傑,合議庭認定他持雷射水平儀充電時,未察覺電池起火,且消防安全設備沒發揮功能,濃煙無法排出、火勢無法抑制,導致重大死傷,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
合議庭指出,練臺生是迪廣公司董事長,其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之理由,其不對錢櫃林森店內之消防安全事務負責,不負刑責;襄理陳思宏、謝勇奎對錢櫃林森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依其職務無從負責,3人都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