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受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已受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爲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2022年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23萬元,其中121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

國稅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醫,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計117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2022年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萬元,全戶醫藥及生育費123萬元減除保險給付117萬元,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如選擇適用列舉扣除方式,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之醫療費用收據,並確認是否以該醫療費用申領保險給付,如受有保險給付,應減除受領保險給付金額,僅就未獲給付的醫藥費列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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