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美女官員林家如罰4.5萬 私煙案居冠
國安局私煙案臺北地檢署正進行第二波偵查,爆出總統府發言人室諮議林家如在機上訂購37條煙品,自行攜帶入關未被發現,北檢26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事處罰,限於有積極施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始能成罪,也就是必須有積極作爲才觸法;據悉,根據目前的事證,林家如並不是私煙案被告,檢方若接續發現有刑事責任事證,仍可將林轉列爲稅捐稽徵法被告。而超量購買菸品的總統專機相關人員開罰,今天將寄發處分書,據瞭解,林家如,她超攜36條煙,罰鍰居冠,罰4.5萬元。
檢方表示,吳宗憲等被告是將9797條漏稅煙品積極的安排公用車輛進入管制區載運的「施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爲」,跟單純未依法申報的情況不同,所以,除了起訴吳宗憲等人涉貪污治罪條例,也起訴了違反稅捐稽徵法。
至於其他在專機上出售212條免稅煙品部分,清查結果顯示是在機上購買菸品,但未利用公用車輛運輸者有胡姓男子等13人,目前掌握事證顯示,單純購買免稅煙而沒有利用公用車輛運輸並積極的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並沒有刑事責任。
北檢強調,依最高法院目前的判決,所謂不正當方法須具有與積極的詐術同一的型態,若僅有漏報的消極行爲,沒有其他類似詐術的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爲逃漏稅捐,只能科以行政罰的罰鍰。
據瞭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由於依目前事證,還沒有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積極的不正當行爲與詐術」,如果未來續行偵查中發現違法事證,仍可將林轉列爲稅捐稽徵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