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KTV有償陪侍,多人獲刑!

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構成什麼犯罪,會受到什麼懲罰?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日前在其官方微信公衆號公佈三起典型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案例一

2022年2月至10月,棗陽市漢城商業街某商務音樂吧經營者解某某與店長劉某等人,爲提高KTV營業效益,明知高某某(女,時年17歲)、王某某(女,時年16歲)、杜某某(女,時年16歲)、張某某(女,時年13歲)等人爲未成年女性,仍組織其在該音樂吧中進行有償陪侍,並按照150元/小時進行收費,從中提成 30元/小時,並有組織地對未成年陪侍女進行管理、考勤等,以獲取非法利益。

棗陽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解某某、劉某組織多名未成年女性進行有償陪侍活動,其行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一個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二

2023年6月份以來,金某某夥同楊某某、葛某某先後租賃位於棗陽市漢城XXKTV和XYKTV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按照分工,由金某某、楊某某擔任XXKTV和XYKTV負責人,葛某某擔任XXKTV和XYKTV行政總監,下設四個部門,分別由周某某、丁某某、王某等人擔任部長、副部長,以協助丁某某、楊某某、葛某某管理各部門的有償陪侍未成年人。

KTV開業後,他們先後招募閆某某、支某某、關某某、高某某、陳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償陪侍服務,以此獲得高額收益。

棗陽法院經審理後,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三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夥同高某某、楊某租賃王某某的房屋用來經營“棗陽市某音樂會所”,且在未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

根據分工,毛某某擔任該音樂會所的店長,高某某擔任營銷部的負責人,郭某某擔任招聘部的負責人,楊某擔任該音樂會所樓面的負責人。

爲了提高音樂會所的營利,毛某某組織郭某某、高某某、楊某等人招用未成年女性到該音樂會所內進行有償陪侍。

其中,郭某某負責組織招聘人員在58同城上下載未成年女性求職者的簡歷,以薪水高、工作輕鬆爲由進行招聘;後由高某某對招錄的未成年女性進行陪侍培訓及考勤管理;楊某通過他人介紹等方式招用未成年女性進行有償陪侍;毛某某負責店內所有人員的工資發放。

通過上述方式,該音樂會所營業期間,先後招聘李某某(女,時年17歲)、楊某(女,時年16歲)、朱某某(女,時年16歲)、葉某某(女,時年13歲)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該會所內進行有償陪侍。

棗陽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楊某的上述行爲,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組織行爲,妨害了社會治安秩序,構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個月不等刑期,並均處罰金。

法官說法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爲。構成此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三起刑案中,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弱等特點,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獲取非法利益,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提供或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以營利性爲目的的陪侍提供條件。屬於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範疇,依法可以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定罪處罰。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爲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作爲家長,要切實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加強家庭教育、溝通交流,發現不良行爲時要及時管控,督促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作爲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娛樂場所的日常監管力度,切實增強經營者依法依規經營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和杜絕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同時,作爲消費者,在外出娛樂、消費時,遇到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活動,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償陪侍,應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共同爲未成年人營造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爲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