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爲需擔責
中新經緯2月17日電 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並指出,“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爲需擔責。
客觀的信用評價是企業經營發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護企業名譽權是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爲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宣傳教育和示範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6個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傳統產業、中介行業、科技企業、徵信機構等不同領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企業名譽權的全面平等保護和及時充分救濟。案例體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切實保護企業名譽權,努力爲企業經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企業名譽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長期努力而沉澱形成的企業形象和市場評價,是企業生存和壯大的重要基礎。卓著的名譽和良好的口碑來之不易,無疑是企業的重要財富。加強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堅決否定和及時制止損害企業名譽的違法行爲,對於增強企業信心、穩定企業預期、激勵企業家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聚焦網絡侵權形態,加大名譽權司法保護力度。實踐中,很多侵害名譽權行爲都是通過網絡實施,這種侵權方式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的特點,往往會給企業經營發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對此應予充分關注和重視。本次發佈的案例基本都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網絡侵權行爲的懲治。同時,隨着網絡技術發展,新的信用評價手段不斷出現,其中一些名譽侵權因素更具有隱蔽性,帶來司法認定的複雜性,對人民法院恰當確定行爲邊界、準確劃分責任提出了更大考驗和更高要求。
三是否定和制裁“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爲,更周延地維護企業名譽。網絡媒體迅速發展,豐富了人民羣衆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傳播、資源共享、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部分媒體出於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動機,發佈關於企業的不實信息,客觀上造成“抹黑”企業名譽的後果,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人民法院對此予以鮮明否定和嚴厲制裁。
以下爲案例詳情:
案例1
自媒體運營者發佈“黑稿”損害企業名譽,應承擔侵權責任
——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楊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某系房地產領域自媒體賬號運營者。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楊某某在其運營的自媒體賬號中發佈評論文章,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就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分銷代理行爲評價爲“攪亂市場”“打劫同行”等,同時使用“詐騙”“搗亂”“強盜”“搶劫”“無賴”等侮辱性詞彙評價,引發較多社會關注和傳播。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認爲,楊某某在其關鍵經營節點發布文章惡意詆譭,相關內容給自己品牌信譽造成了嚴重負面影響。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楊某某發佈的評論文章內容嚴重失實,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語,已超出合理評論的範圍。該評論文章經廣泛傳播,足以使公衆對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行爲形成負面評價,影響企業品牌信譽。楊某某作爲房地產領域自媒體運營者,對其發佈的文章會被關注房地產行業的用戶閱知應當是明知的,其未對所發表文章的真實性負責,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楊某某發佈案涉文章的時間恰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內容直指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行爲,影響合同簽訂及履行的目的明顯。楊某某的行爲不僅侵害企業名譽權,也對正常的市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最終判決:楊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企業名譽是社會對其商業信譽、經營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評價。良好的名譽是企業長時間合法誠信經營沉澱而成的寶貴財富,也是企業生存發展和壯大的社會信用基礎。自媒體傳播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範圍廣等特點,如果自媒體運營者針對企業發佈嚴重失實的負面評論,將很容易損害企業樹之不易的形象,玷污企業名譽。對此行爲,如不依法判令承擔責任,不僅有損企業權益和企業家信心,而且容易滋生“黑稿產業鏈”,破壞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自媒體運營者損害企業名譽,構成侵權,有利於嚴厲懲戒惡意中傷企業名譽的行爲,引導自媒體規範運營,構建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案例2
爲博取流量散佈不實消息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應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
——某飲品公司與某傳媒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傳媒公司是行業領先的深度信息資訊平臺,在向某飲品公司人員詢問該公司是否裁員的信息時,得到“暫時沒有”的反饋。但該傳媒公司隨即在數個社交平臺公衆號發佈文章,標題含有“獨家”“傳某飲品公司裁員20%”等表述,文章近半內容描述該飲品公司裁員及經營困境。該文章被多家媒體轉發,導致上述不實信息廣泛傳播。某飲品公司認爲某傳媒公司侵害其名譽權,訴至法院,請求某傳媒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某飲品公司作爲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對該公司人員狀況、經營狀況的報道和評價,往往會造成公衆對公司、品牌的社會評價變化。本案中,某傳媒公司未經認真調查覈實即發佈文章傳播某飲品公司裁員的不實信息,客觀上對該公司的名譽造成了負面評價,侵害了某飲品公司的名譽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傳媒公司向某飲品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網絡媒體報道企業新聞應依法依規,確保客觀真實。商業網絡媒體對擬報道的事件也負有認真調查覈實的義務。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不實報道會影響社會公衆對企業的評價,進而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實踐中,有些網絡媒體爲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未認真調查覈實的情況下發布關於企業的不實信息,製造熱點、創造話題,客觀上容易侵害企業名譽權。本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某傳媒公司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既維護了某飲品公司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規範網絡媒體行爲。
案例3
企業徵信機構錯誤關聯信息影響企業名譽,應承擔侵權責任
——丙公司與甲公司、乙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系企業徵信機構,共同經營企業徵信平臺。丙公司在該徵信平臺中發現,案外人“盧某”犯合同詐騙罪、單位行賄罪、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其犯罪信息被關聯到同名的丙公司董事長盧某的信息中。而且,與丙公司及其董事長盧某無關的多家吊銷未註銷的企業信息也被關聯到丙公司。丙公司認爲,甲公司、乙公司的行爲侵害了其名譽權,對其正常商業及融資活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刪除、更正錯誤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甲公司、乙公司在其運營的企業徵信平臺中展示了丙公司及其董事長盧某的信息,還包括同名的案外人“盧某”被認定爲犯罪的信息及多家吊銷未註銷的企業信息。以上信息對外發布,將使不特定公衆對丙公司的經營行爲產生質疑,客觀上降低其社會評價。甲公司、乙公司對於上述錯誤關聯的信息未盡到與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已構成對丙公司名譽權的侵害。綜合考量甲公司、乙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方式、案涉信息的影響範圍等因素,丙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判決:甲公司、乙公司向丙公司發佈致歉聲明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實踐中,企業徵信平臺在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維護交易安全、強化社會監督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徵信平臺運用算法進行大數據加工利用,在收集、加工、使用、公開相關信息時,應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避免錯誤和虛假信息誤導公衆、侵害企業名譽,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經營徵信平臺的企業徵信機構應對數據利用的錯誤結果承擔相應責任,有利於督促該類機構審慎處理相關信息,及時做好信息更新與服務跟進,確保數據來源合法、內容準確,在拓展自身業態的同時不損害其它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案例4
針對企業創始人的貶損性言論構成對企業名譽侵害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某科技公司與李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國內科技行業知名企業,由王某創建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是自媒體從業人員,註冊運營多個自媒體賬號。李某某在其運營的自媒體賬號中發佈了多篇關於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評論文章,其中包含針對某科技公司及王某的貶損性內容。某科技公司認爲李某某的行爲侵害了其名譽權。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刪除案涉文章、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結合案涉言論的前後具體情境、一般大衆的理解等,可以綜合判斷李某某發佈內容指向了某科技公司及其關聯企業。評價王某的言論均發佈在評價某科技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商業經營行爲的語境中,系對企業經營行爲的影射與提煉。王某與上述企業名譽高度關聯,當某些針對王某的關乎商業經營的評價出現時,公衆一般會直接聯想到某科技公司。因此,某科技公司可以就案涉言論,包括針對王某的言論主張權利。案涉言論具有明顯貶損意義、缺乏事實依據,已構成對某科技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最終判決:李某某刪除案涉文章、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企業創始人對企業的經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尤其是對於知名企業,企業創始人名譽與企業名譽高度關聯。正常商業經營中,對企業創始人的貶損性言論容易對企業名譽產生影響,可能構成對企業名譽權的侵害。本案中,行爲人既有針對某科技公司的貶損性言論,又有針對其創始人商業經營行爲的貶損性言論,人民法院支持企業就案涉侵權言論提出的訴請,有利於企業更全面、更有力地維護其名譽權。
案例5
未經實際測評發佈不實測評文章,應承擔侵權責任
——某汽車製造公司與馬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汽車製造公司爲新能源汽車領域知名企業。馬某爲汽車行業職業測評人,就職於汽車測評機構。馬某在其社交平臺公衆號就某汽車製造公司內部管理、經營行爲、產品設計、質量等發佈不實信息,而且在未經實際測評也無其它依據的情況下,對該公司製造的汽車作出“跑偏”“制動失效”“質量堪憂”等描述。某汽車製造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馬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馬某作爲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汽車測評從業人員,負有較普通消費者更高的審慎義務,在發佈關於汽車測評的言論時,應客觀公正。馬某在未進行實際測評且無其它依據的情況下作出的關於某汽車製造公司及其旗下產品的評論內容,缺乏事實依據,降低公衆對該產品的社會評價,侵害該公司名譽權。最終判決:馬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產品測評是互聯網經濟下的一種市場評價方式。測評人依據自身專業知識和實踐測試對特定經營者、商品和服務作出評價和建議,可以爲消費者提供決策參考。測評人應客觀地發佈測評內容,真實反映產品的質量、功能等,避免不當言論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實踐中,個別測評博主、測評公衆號在未經實際測評且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發佈虛假的測評信息,該行爲不僅會誤導消費者,還可能侵害相關主體的名譽權,破壞正常市場秩序。本案判決有助於釐清測評言論的合理邊界,引導規範測評領域相關行爲。
案例6
依法採取行爲保全,及時防止企業名譽損害擴大
——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與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聯網公司與某網絡公司系關聯公司。某餐飲公司與某食品公司系關聯公司。某物聯網公司與某餐飲公司因供應商品的質量問題產生爭議,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前往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線下門店拉橫幅,橫幅中含有侮辱性文字,影響門店日常經營。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還陸續通過多家網絡平臺發佈涉及某物聯網公司和某網絡公司的視頻、圖文等,其中含有貶損性內容,引發較大社會關注。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訴至法院,提供相應擔保,申請法院採取行爲保全,責令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刪除已發佈的視頻等內容,並停止實施相關行爲。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爲,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爲避免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繼續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以依法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爲。本案中,某餐飲公司和某食品公司的橫幅、視頻、圖文中包含較多貶損性內容,其行爲具有較高的侵權可能性,若不採取措施,將導致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的損害繼續擴大。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申請行爲保全並提供了擔保,該申請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可採取行爲保全措施。最終裁定: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刪除案涉視頻、圖文並停止實施在線下門店出示橫幅等行爲。
【典型意義】
當前市場環境中通訊方式發達,侵害名譽的影響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權利人對權利救濟的效率需求較高。人民法院需統籌把握好程序審查和實體審理,針對具有較高侵權可能性的行爲,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適用行爲保全制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侵權行爲、損害後果以及權利救濟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時適用行爲保全制度,有助於及時有效保護企業名譽,避免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讓正義及時抵達。(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