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物業公司需承擔補充責任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法釋[2024]12號,以下簡稱《解釋》),並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紅星新聞從最高法獲悉,該《解釋》聚焦民法典實施後,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大爭議問題,力求以務實管用的條文,明晰責任,定分止爭,切實維護羣衆合法權益。《解釋》共計26條,除了第26條是關於施行時間及效力的規定外,其餘25個條文都是針對具體問題作出的規定。

現代城市高樓林立,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對“頭頂上的安全”構成重大威脅,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民法典在全面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第1254條從5個方面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範。實踐中,對相關條款的協調適用存在一些爭議。較爲突出的是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順位、追償問題。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總結“重慶菸灰缸案”“濟南菜板案”等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在《解釋》第24條、第25條作出相關規定,着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務中落地落實。

據悉,《解釋》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餘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北京報道

編輯 潘莉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