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釋明起施行: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陸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釋明起施行,追償拐賣兒童等未成年保護最大宗。(澎湃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26日報導,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這次《司法解釋》聚焦大陸《民法典》施行後,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遇到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明晰責任,定紛止爭。

具體適用法律的事實態樣,以兒少、未成年保護最多達8類,包括拐賣兒童案件家屬如何追償?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被監護人侵權,如何定責?夫妻離異後孩子闖禍,誰來擔責?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夫妻共同擔責。受託監護人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

關於拐賣兒童案件,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爲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係或者其他近親屬關係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爲《民法典》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一直以來,農村留守兒童、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校園欺凌」等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今天發佈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了被監護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問題,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指引。

實踐中,也有非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且被監護人本人有財產的情況,這時完全由監護人擔責可能導致非近親屬不願擔任監護人,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

爲解決這個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判令監護人擔責同時,應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同時,爲保證被監護人健康成長,《司法解釋》對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作出限定,規定「應當保留被監護人所必需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

夫妻離異後孩子闖禍,誰來擔責?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權由誰來擔責呢?實踐中,離異夫妻一方往往以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爲由,主張自己不承擔責任或者少承擔責任。 針對這種「誰出力就誰擔責」的不公平情形,司法解釋進行了迴應。

明確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夫妻共同擔責:

《司法解釋》明確,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爲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者,法院不予支持。未與未成年人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不承擔監護人侵權責任,由該子女生父母承擔責任。

這不僅能更好保障被侵權人合法權益,也促使離異父母更加關注子女成長和教育,避免因離婚而疏忽對子女監護職責。

受託監護人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被監護人侵權,受託履行監護職責的人在過錯範圍內與承擔全部責任的監護人共同承擔責任。

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

近年來,校園欺凌等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司法解釋》在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方面也作出了規定。明確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實施侵權行爲第三人爲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

法官指出,第三人和教育機構作爲共同被告,法院在判決中應體現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在後執行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