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證監會發布關於對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該公司存在部分項目質控和內核人員交叉混同、部分項目質控現場覈查、內核把關不到位、部分項目聘請第三方信息披露不規範等問題。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四條、《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