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證監局:對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江西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你行在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中,總行及部分下轄分、支行存在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總行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等問題。上述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江西證監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