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對中青寶採取責令改正措施:實控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未及時披露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中青寶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實際控制人張雲霞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你公司在知悉張雲霞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未及時披露相關事項。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披露張雲霞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情況。你公司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違規行爲再次發生,並在整改完成後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