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明確:對提供財務造假“一條龍”服務應從嚴打擊

新華社北京8月16日電(記者劉碩)記者1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於近日印發《關於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重點問題。

這份解答明確了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過程中如何認定公司、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如何認定“直接經濟損失”,如何把握“情節特別嚴重”的升檔標準等具體內容。

在直接經濟損失認定方面,解答明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難以準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委託專門機構出具測算報告後予以審查認定。

解答提出,檢察機關支持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有關方面提出複製材料等協助請求的,應當依法配合。

解答明確,財務造假犯罪層級多、鏈條長,涉及的公司、企業人員也較多,對此應堅持分層分類處理。單位或個人專門爲公司、企業提供財務造假“一條龍”服務的,應當從嚴打擊。

對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訴時效問題,解答明確,僞造財務數據後又實施虛假平賬行爲的,該虛假平賬行爲是財務造假行爲的一部分,追訴期限從虛假平賬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公司、企業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違法行爲有繼續狀態的,繼續狀態結束之日爲行爲終了之日,追訴期限從該日起計算。

解答還明確了對於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問題,提出具體認定標準要保持必要的開放性,以制衡越來越隱蔽的犯罪手法和行爲人越來越強的反偵查能力;嚴重不負責任背後往往隱藏有利益關聯或利益輸送行爲,對此應當堅持深挖徹查、全面打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