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執行法院應負責騰退交付法拍房,嚴禁聲明“不負責騰退”

摘要: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規範網絡司法拍賣行爲,提升執行財產處置水平,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規定。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第8條明確要求,加大不動產騰退交付力度,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

財產處置變現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法拍房因其價格相對較低,受到一些購房者的青睞。但是,由於法拍房背後可能隱藏着較爲複雜的利益糾葛,購房者的權益有時會得不到保障。比如,某地就出現了購買法拍房10年之後,依然無法入住的情況。還有業主購買法拍房後,因開發商和其他單位還存在糾紛,物業拒絕爲其開通水電。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坦承,有的執行人員財產調查工作不夠充分細緻,未全面查明拍賣財產具體狀況、權屬關係、權利負擔等信息就上網拍賣,導致買受人發現“貨不對板”,引發後續爭議。

由於個人購房者調查和維權能力較弱,面對法拍房出現的問題,維權起來難度較大。此次最高法院出臺的指導意見,對涉及不動產的司法拍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了執行法院應負責騰退交付不動產,指導意見還要求,執行法院應當對財產現狀進行調查,不得以“現狀拍賣”爲由免除調查職責。對不動產,應當通過調取登記信息、實地勘察、入戶調查等方式,調查權屬關係、佔有使用情況、戶型圖、交易稅目和稅率、已知瑕疵等信息。應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不動產佔有使用情況,不得在拍賣公告中使用“佔有不明”、“他人佔用”等表述。決定“帶租賃權”或者“帶居住權”拍賣的,應當如實披露佔有使用情況、租金、期限以及有關權利人情況等重要信息。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嚴格審查權利負擔的真實性。具體而言,案外人主張財產上存在租賃權、居住權等權利負擔的,重點圍繞合同簽訂時間、租賃或者居住權期限、租金支付、佔有使用等情況,對權利負擔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案外人所提事實和主張有悖日常生活經驗、商業交易習慣的,對案外人“帶租賃權”、“帶居住權”處置的請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序救濟。發現被執行人與第三人通過惡意串通倒籤租賃合同、虛構長期租約等方式規避或者妨礙執行的,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